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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機關應建立監督體制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25

因國安局專案機密資料曝光所引發的諸多政治效應,不

容否認,已經造成了幾項不可彌補的傷害:包括首先,檢

調司法單位大規模的陣仗,搜索媒體及記者的居所,查扣

尚未上市的雜誌,並預備以「外患罪」起訴媒體,彷彿重

返戒嚴時代,已引發國際媒體廣泛報導,對台灣民主形象

傷害甚巨。其次,它透露了即便國安局已法制化多年,依

舊存有一筆秘密、龐大、完全非法、也完全不受監督的制

度外預算,任由總統及國安局高層自由運用,破壞國家法

治體制甚巨;此外,它也顯示當國家機器的最高當局與情

治機構可能存有金錢運用弊端時,現有的所有內控與外控

機制,從審計、政風、立法院到監察院,幾乎完全無法發

揮作用,證明當前國家機器的自我檢查與修復的功能,相

當的薄弱。本席認為,制度最重要,人治和法治必須區

隔,政府所有預算都應接受國會監督,不能有體制外的經

費預算。劉冠軍案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台灣當前諸多弊

端難解的習題,也顯示當下有關方面所必須亡羊補牢的努

力仍就很多。善後補救、立法配套、重建監控機制等,沒

有一項能再拖延,需要目前政府高層痛定思痛地找出徹底

解決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姑且不論檢調單位的搜索行動是否涉及打壓新聞自

由,亦不論壹週刊是否真的涉及機密外洩罪,我們若僅從

幾個面向去探究劉冠軍弊案所呈現的政治意涵,當不難體

會國安單位與媒體對所謂國家機密的界定確有區別。

二、首先談國安局情報經費的運用問題,它原本是國民黨

長期執政所留下的歷史包袱,也是繼拉法葉購艦案之後眾

多弊案的一環,需要目前政府高層痛定思痛地找出澈底解

決的方案。站在國安機構的立場,情報工作必須維持它的

機密性,單線作業的規範讓劉冠軍有機可乘,而我們的情

報工作多年來又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政府高層的少數人

可以決定經費的支出對象,甚至成為圖謀私利的煙幕。

三、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國會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監

察,通常具有一定的極限,因此歐美國家國會的情報委員

會比較重視情報官員的清廉,制度化是為防範情報工作淪

為政黨鬥爭的工具;換言之,只要國安單位能根據國家的

任務去推動情報工作,國會必然會尊重情報單位的專業。

四、最近幾年,國內媒體濫用新聞自由的例子時有所聞,

新聞評議團體或社會輿論對此現象儘管有所批評,卻少見

媒體有自律行為。面對台灣政壇慣用放話抹黑、中傷誹謗

或惡意扣人帽子的低俗文化,媒體的報導尤其需要謹慎行

事。今天的台灣已大步邁向民主化社會,民眾很難再容忍

假國家安全之名而謀少數人之利。此一事件帶給全民的省

思應該是,國會儘速建立國安單位預算審查的機制,同時

也應藉明確的立法來遏阻第四權可能出現違及國家安全的

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