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中所規定之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其規
定除非另有約定外,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原則歸夫,
而且前述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去法院登記,才能對抗
第三人;而且聯合財產制中欠缺脫產保全的設計,使許多
婦女在離婚之後才發現,丈夫財產早已脫清,因而離婚婦
女無法依「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任何財產。也就是說,
聯合財產制不僅造成夫權獨大,更使女性經濟權益嚴重受
損。本席認為,民法親屬編民國十九年制定時,受男尊女
卑與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其中許多條文違反憲法所揭櫫
之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女性在憲法上所保障的生存權及財
產權。民法親屬編雖然於民國七十四年經過大幅度的修
正,但仍有許多不公平及實務上無法適用之處。本席要求
行政院立即檢討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朝所得
分配財產制方向修正,並儘速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
議,以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之權益。
說明:
一、 民法親屬編係於民國十九年制定,受傳統男尊女卑
及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其中有許多歧視女性的規定,諸
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以父優
先、只有夫有否認子女之權、母有放蕩之行為不得請求認
領、妻之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有、妻之原有財產歸夫管
理等等。
二、 上述種種不合理的規定,違反憲法所揭櫫之男女平
等原則,侵害女性在憲法上所保障的生存權及財產權。雖
然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經過大幅度的修正,但仍有許
多不公平及實務上無法適用的缺點,特別室夫妻財產制的
規定,嚴重影響已婚婦女的經濟權益。
三、 民法親屬編中所規定之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
制,其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外,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原
則歸夫,而且前述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去法院登記,
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聯合財產制中欠缺脫產保全的設
計,使許多婦女在離婚之後才發現,丈夫財產早已脫清,
因而離婚婦女無法依「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任何財產。
也就是說,聯合財產制不僅造成夫權獨大,更使女性經濟
權益嚴重受損。所以夫妻財產制迫切需要修正。
四、 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抉擇,參照各國的立法例,大
致可分為財產分離與財產合併兩大趨勢,前者指婚姻成立
後,夫妻財產獨立分離,如分別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所
得分配制等;後者指婚姻成立後,夫妻財產合為一體,如
共同財產制。我國法定財產制自民法制定時,即以聯合財
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即採夫妻財產所有權分離原則,民國
七十四年的修正亦沿用此一原則。
五、 本席認為,一來我國民法制定之初,即採德、瑞立
法例,二來瑞士所得分配財產致知理論基礎立足在婚姻合
夥及維護婚姻和諧之原則,注重婚姻互相協力與成果分
享,故建議以瑞士的「所得份配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修法的藍本。
六、 同時,所得分配財產制若無脫產保全設計,那關於
剩餘財產的請求權,將形同虛設。因為當夫妻一方發現對
方脫產時,無法禁止對方處分財產,等到提起離婚訴訟判
決確定已是三、四年後的事,這時對方財產早已脫產完
畢,當事人一毛錢都拿不到,所以在未來修法時,亦應將
脫產保全之設計涵蓋在內。
七、 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
的規定,朝所得分配財產制方向修正,並儘速將修正草案
送交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