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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正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25

民法親屬編中所規定之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其規

定除非另有約定外,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原則歸夫,

而且前述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去法院登記,才能對抗

第三人;而且聯合財產制中欠缺脫產保全的設計,使許多

婦女在離婚之後才發現,丈夫財產早已脫清,因而離婚婦

女無法依「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任何財產。也就是說,

聯合財產制不僅造成夫權獨大,更使女性經濟權益嚴重受

損。本席認為,民法親屬編民國十九年制定時,受男尊女

卑與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其中許多條文違反憲法所揭櫫

之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女性在憲法上所保障的生存權及財

產權。民法親屬編雖然於民國七十四年經過大幅度的修

正,但仍有許多不公平及實務上無法適用之處。本席要求

行政院立即檢討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朝所得

分配財產制方向修正,並儘速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

議,以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之權益。

說明:

一、 民法親屬編係於民國十九年制定,受傳統男尊女卑

及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其中有許多歧視女性的規定,諸

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以父優

先、只有夫有否認子女之權、母有放蕩之行為不得請求認

領、妻之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有、妻之原有財產歸夫管

理等等。

二、 上述種種不合理的規定,違反憲法所揭櫫之男女平

等原則,侵害女性在憲法上所保障的生存權及財產權。雖

然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經過大幅度的修正,但仍有許

多不公平及實務上無法適用的缺點,特別室夫妻財產制的

規定,嚴重影響已婚婦女的經濟權益。

三、 民法親屬編中所規定之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

制,其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外,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原

則歸夫,而且前述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去法院登記,

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聯合財產制中欠缺脫產保全的設

計,使許多婦女在離婚之後才發現,丈夫財產早已脫清,

因而離婚婦女無法依「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任何財產。

也就是說,聯合財產制不僅造成夫權獨大,更使女性經濟

權益嚴重受損。所以夫妻財產制迫切需要修正。

四、 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抉擇,參照各國的立法例,大

致可分為財產分離與財產合併兩大趨勢,前者指婚姻成立

後,夫妻財產獨立分離,如分別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所

得分配制等;後者指婚姻成立後,夫妻財產合為一體,如

共同財產制。我國法定財產制自民法制定時,即以聯合財

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即採夫妻財產所有權分離原則,民國

七十四年的修正亦沿用此一原則。

五、 本席認為,一來我國民法制定之初,即採德、瑞立

法例,二來瑞士所得分配財產致知理論基礎立足在婚姻合

夥及維護婚姻和諧之原則,注重婚姻互相協力與成果分

享,故建議以瑞士的「所得份配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修法的藍本。

六、 同時,所得分配財產制若無脫產保全設計,那關於

剩餘財產的請求權,將形同虛設。因為當夫妻一方發現對

方脫產時,無法禁止對方處分財產,等到提起離婚訴訟判

決確定已是三、四年後的事,這時對方財產早已脫產完

畢,當事人一毛錢都拿不到,所以在未來修法時,亦應將

脫產保全之設計涵蓋在內。

七、 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

的規定,朝所得分配財產制方向修正,並儘速將修正草案

送交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