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為聯合財產制,財產之管理、
使用、收益原則歸夫;夫妻另有約定從其約定,但約定必
須以書面為之,並去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欠
缺脫產保全的設計,使得剩餘財產的請求權,將形同虛
設。因為當夫妻一方發現對方脫產時,無法禁止對方處分
財產,等到提起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已是三、四年後的事,
這時對方財產早已脫產完畢,當事人一毛錢都拿不到!依
目前法令規定,如果發現對方正在脫產,可向法院聲請假
扣押,但必須提出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這對處於經濟弱勢
的婦女,尤其是沒有收入的家庭婦女而言,真是雪上加
霜,離婚婦女根本無法依「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任何財
產。反觀大陸於去年(九十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
姻法」,於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
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
的原則判決」,對於不具配偶身分的大陸二奶提供了財產
的有效保障,對於台商的妻子極為不利。為反應兩性平權
的時代潮流,同時因應大陸修改婚姻法,為保障台灣大老
婆的權益,本席要求法務部立即研擬並提出民法親屬編夫
妻財產制修正,以所得分配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承認
夫妻於婚姻關係中有相等的獨立人格與經濟自主權、肯定
家事勞動價值、落實剩餘財產分配、保障婚姻中弱勢一方
之權益,同時強調夫妻財產制中應有脫產保全之設計。以
反制大陸婚姻法中的「二奶條款」,進一步因應兩性平權
時代的來臨,建立真正公平、正義的社會。
說明:
一、 我國民法親屬編係於民國十九年制定,二十年公佈
施行於中國大陸,卅四年台灣光復後正式施行於台灣。受
中國傳統男尊女卑與重男輕女之觀念影響,民法親屬編原
條文裡充斥著歧視女性、夫權獨大之規定,諸如妻冠夫
姓、妻從夫居、子女從父姓、子女隨父居、離婚子女監護
權歸夫、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以父優先、只有夫有否認
子女之權、母有放蕩行為不得請求認領之限制、妻之婚後
所有財產均歸夫所有、妻之原有財產由夫管理等等。
二、 此不合理規定在台灣沿用了四十餘年,嚴重違反憲
法所揭櫫之男女平等原則,剝奪女性在憲法上所保障之生
存權及財產權,更剝奪女性之獨立自主權。雖於民國七十
四年法務部曾做大幅度之修正,但仍不脫父權獨大思想,
且於適用上仍有諸多缺失,故自八十年代起,開始著手民
法親屬編之再修正。
三、 就夫妻財產制而言,現行的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
制—雖然在民國七十四年曾有過一次大幅度的修正,朝夫
妻平權的方向邁進一步,但十多年的適用下來,仍有諸多
不公平的地方及實務無法適用的缺點。我國現行法定財產
制—聯合財產制—最令人詬病之處,就是儘管婚後夫、妻
兩人財產的「所有權」依登記名義各自擁有,但兩人財產
的管理、使用、收益權,卻「原則歸夫」,甚至連妻婚前
的財產也不例外。(除非夫妻另有約定,但通常民眾都不
知道要用書面約定,而且要去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
人)。
四、 此外,雖然民國七十四年的修法增訂了「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肯定夫妻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是兩人共同努
力的結果,一旦婚姻關係結束(離婚或一方死亡),雙方
都可以請求將兩人婚後財產扣除債務、遺產、贈與等部分
後的剩餘部分,平均分配給兩人,讓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
價值獲得肯定及保障。但是,在實務上,因為此一條文欠
缺脫產保全的措施及追加計算與追回的設計,使得很多婦
女在離婚後發現丈夫早已脫產光光,妻根本無法分配到任
何財產,使該規定形同具文,喪失當初立法之美意。
五、 在參酌世界各國立法和施行的經驗後,發現瑞士一
九八八年最新的「所得分配財產制」,不但與台灣的現況
相符,也反映了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兼顧家事勞動價值的
世界潮流。夫妻財產制的修正,並不是僅著眼於女性利
益,而是因應兩性平權時代的來臨,提出一個夫、妻雙方
義務、權利同擔共享的修正草案,以建立真正公平、正義
的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