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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大陸婚姻法中二奶條款,我方應儘速因應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6

大陸二○○一年四月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

中第十二、二十五、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無效或被撤銷

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

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

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

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以及「分

居兩年離婚條款」。目前台灣人前往大陸投資經商者日

眾,兩岸婚姻獲同居關係所引發的財產問題亦日益增加,

如果台商到大陸「包二奶」,同居或重婚期間發生問題,

或者有了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二奶」告進法院,台商包

二奶已經理虧在先,一但判決財產必須給付「二奶」,對

台商的妻子極為不利。礙於兩岸關係曖昧不明,再加上我

國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及離婚的規定不利於女性,

上述關係經濟權益至為重大的事項,台灣婦女在法律上反

未能獲得公平的對待。本席除要求法務部儘速擬定並提出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及離婚的修正草案外,也要求陸委

會秉持務實的原則,積極促成兩岸兩會會談,就現行兩岸

法律有關夫妻財產制規定相衝突之處協商,在堅持一夫一

妻制的原則下取得共識,保障婦女應有的經濟權益。

說明:

一、 大陸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

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

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

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

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 如果台灣已婚男子,赴大陸後重婚並被撤銷婚姻,

大陸二奶訴請分產,而二奶舉證台灣男子在無效婚姻同居

期間曾匯款出境給台灣大老婆,「大老婆應否連帶賠

償?」如果大陸人民法院判決要追回,判決書經過海協會

公證,並提呈給台灣的法院。我國地方法院承認該判決

嗎?大老婆應否回婆家借錢來還?台灣大老婆若有「二奶

危機感」,可否「先分產」?

三、 如果大陸二奶,舉證自己是元配,而台灣才是「小

老婆」;並為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承認。並判決男子應將財

產給付大陸二奶。大陸法院判決「Yes」的時候,台灣的

算不算「小老婆」? 台灣老婆需要把財產交出來給大陸

「二奶」嗎?如果在台灣是夫妻共同財產制,能不幫老公

「收尾」嗎?

四、 台灣老公「前進大陸」後若因涉事未深,導致一堆

二奶問題,甚至波及到台灣大老婆的財產權,大老婆何

辜?就我國法律保障而言,反制「二奶條款」民法親屬篇

修正是當務之急:夫妻各自對其婚前及婚後所得財產,享

有自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家庭用物及居所

除另有約定外,均應經夫妻雙方同意,始得使用或處分。

夫妻一方企圖脫產時,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凍結對方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