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年(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新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一案開始實施。依財政
部之推估,地方政府一年將因此損失新臺幣兩百二十億元
的稅收。土地增值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中央政府越疽
代庖地決定減稅,不但影響地方政府稅收,也違反行政體
系分層負責的原則,十分不當。然現既已決定實施,政府
即應負起此項政策成敗之責,並積極彌縫地方政府稅收因
此而短少之缺口。另外本席認為,土地稅既然基本上是屬
於地方政府的財源,因此未來應擴大地方參與土地稅率決
策的空間,以符合地方財政自主的精神。為此本席將致力
推動地方稅法通則的立法工作。
說明:
一、以去年(九十年)土地增值稅稅收四百二十二億六千一
百萬元來估算,土地稅減半徵收之後,稅收將銳減二百至
二百五十億元。中央政府預備發行公債來彌補,雖或可解
一時燃眉之急,然此僅係治標之策。若長此以往,必將使
政府財政更為惡化,無異是將租稅負擔丟給後代、把財政
包袱丟給下任政府。本席要求行政院必須尋找妥適的相對
財源支應,例如以其他開源或節流的方式籌措。
二、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極可能造成一些純粹為了節稅而
進行的假性交易,尤質是囤積大量房地產的財團,趁此臨
時性降稅的機會,進行帳面上的移轉交易,降低多年來累
積的稅負,提前將未來的稅負減少,反而會形成房地產抗
跌的一種支撐,民眾依舊仍須負擔高房價,僅使財團獲
利。本席要求行政部門必須注意此一問題,並提出有效的
防範措施。
三、行政院主計長於本年(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公開承諾,
直轄市與地方縣市財源做到「只增不減」,若有減少將以
特別款項補助。針對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造成地方政府稅
短缺的部分,行政院也早已決定發行公債支應。為避免地
方政府財政進一步惡化,本席要求行政院切實落相關承
諾,並應編列專案補助款之進度送交本院;否則,相關官
員必須負起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