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競業禁止引爭議應訂有補償措施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8/15

案由:本院黃委員昭順為房屋仲介業歷來最大宗商業機密

外洩案目前判決定讞,最高處六個月徒刑,而民事賠償仍

在最高法院上訴中。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引發爭議。

本席認為,近年來,離職員工利用在職期間取得專業知識

或資訊而與原雇主競爭的官司日增,一方面顯示國內工商

企業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顯示,工商業界流行使用的競

業禁止條款實在有進一步討論及明確化的必要,俾僱傭雙

方能夠有所遵循,以維持工商企業競爭秩序,並穩定經濟

發展。

本席亦建議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同時,應給予一

定之補償以為要求不作為的代價。對於目前實務上一面倒

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進入同行競爭,但又不給予任何補償

的作法,我們相當不以為然。毫無對價,如何要求員工履

行特定義務?以法治先進國德國為例,雖允許要求員工離

職後半年至一年內不與僱主競爭,但僱主必須提供一筆基

本工資予員工補貼其生活所需。在這個分工越來越細的社

會中,要求離職員工一段時間不參與競爭而不給予任何補

償金,不但不符合人道,亦會讓限制條款無法落實。如果

有關部會認為競業條款非存在不可的話,理應顧及人民的

生存權,參考德國的規範訂有補償措施,始符合契約「對

價」的精神。特向型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在防止員工離職後,可能

將機密外洩,進而影響公司的營運,但此舉卻明顯不利於

離職員工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畢竟,在勞動市場上處於劣

勢的勞方,為了工作根本無能抗拒公司此一規定,但此一

競業條款卻又成了日後跳槽的緊箍咒。一旦跳槽,擺在眼

前往往是雇主告上法院,吃上官司。另一方面,根據1111

人力銀行針對坊間競業條款的發展趨勢調查發現,雇主要

求員工簽訂競業的情況今年已步入高峰期,主要是因為近

兩年來企業界挖角情況日趨頻繁,鴻海從大霸、廣達挖

角,台基電員工跳槽中芯,諸如此類不過是滄海一粟,不

少企業甚至已經成立「獵人頭」部門,專司挖角工作。可

以想見日後有關競業禁止所引發的爭議將步入白熱化。

二、 勞委會解釋函提出的五原則包括:一、企業或雇主

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二、勞工在原雇主

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

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

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

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但是從司法院

網站搜得有關競業禁止的近四十件判決,完整採用官方所

說的五項標準來判斷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性者僅有四件,

因此這五項判決標準函釋,尚不能將之認定為已成熟之判

決法理。因此,勞委會應有更明確的事前規範來保障受雇

者權益,不應只停留在做出解釋函供法院參考的消極作

為,畢竟動輒鬧上法庭,其所需的時間財力遠非一般受雇

者所能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