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黃委員昭順為房屋仲介業歷來最大宗商業機密
外洩案目前判決定讞,最高處六個月徒刑,而民事賠償仍
在最高法院上訴中。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引發爭議。
本席認為,近年來,離職員工利用在職期間取得專業知識
或資訊而與原雇主競爭的官司日增,一方面顯示國內工商
企業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顯示,工商業界流行使用的競
業禁止條款實在有進一步討論及明確化的必要,俾僱傭雙
方能夠有所遵循,以維持工商企業競爭秩序,並穩定經濟
發展。
本席亦建議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同時,應給予一
定之補償以為要求不作為的代價。對於目前實務上一面倒
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進入同行競爭,但又不給予任何補償
的作法,我們相當不以為然。毫無對價,如何要求員工履
行特定義務?以法治先進國德國為例,雖允許要求員工離
職後半年至一年內不與僱主競爭,但僱主必須提供一筆基
本工資予員工補貼其生活所需。在這個分工越來越細的社
會中,要求離職員工一段時間不參與競爭而不給予任何補
償金,不但不符合人道,亦會讓限制條款無法落實。如果
有關部會認為競業條款非存在不可的話,理應顧及人民的
生存權,參考德國的規範訂有補償措施,始符合契約「對
價」的精神。特向型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在防止員工離職後,可能
將機密外洩,進而影響公司的營運,但此舉卻明顯不利於
離職員工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畢竟,在勞動市場上處於劣
勢的勞方,為了工作根本無能抗拒公司此一規定,但此一
競業條款卻又成了日後跳槽的緊箍咒。一旦跳槽,擺在眼
前往往是雇主告上法院,吃上官司。另一方面,根據1111
人力銀行針對坊間競業條款的發展趨勢調查發現,雇主要
求員工簽訂競業的情況今年已步入高峰期,主要是因為近
兩年來企業界挖角情況日趨頻繁,鴻海從大霸、廣達挖
角,台基電員工跳槽中芯,諸如此類不過是滄海一粟,不
少企業甚至已經成立「獵人頭」部門,專司挖角工作。可
以想見日後有關競業禁止所引發的爭議將步入白熱化。
二、 勞委會解釋函提出的五原則包括:一、企業或雇主
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二、勞工在原雇主
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
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
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
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但是從司法院
網站搜得有關競業禁止的近四十件判決,完整採用官方所
說的五項標準來判斷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性者僅有四件,
因此這五項判決標準函釋,尚不能將之認定為已成熟之判
決法理。因此,勞委會應有更明確的事前規範來保障受雇
者權益,不應只停留在做出解釋函供法院參考的消極作
為,畢竟動輒鬧上法庭,其所需的時間財力遠非一般受雇
者所能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