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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宜蘭南方澳第三漁港無償撥用問題提出質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2/01

案由:宜蘭縣南方澳第三漁港施工碼頭(南安段一、一之

一地號)及避風碼頭(蘇澳安檢站、南正段一六八、一六九

地號)撥用,已於民國八十六年由台灣政府前財政局核定

無償撥用在案,請依行政一貫性之原則,同意無償撥用,

以確立政府威信,並舒民怨,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案土地位於南方澳坡仔腳西南側之南興碼頭及

蘇澳安檢碼頭,依南方澳漁港整體規劃為漁業專業區,並

經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由省府前蔡秘書長鐘雄主持該港區

劃定協調會議決議規劃商港區內漁業專業區,並將該區列

為蘇澳港營運永遠之不利因素在案,且經報奉行政院八十

七年七月十七日台八七交三六二八五號函准予核定劃定為

漁業專業區。

二、本案土地依管用合一移交漁政單位管理,至是否

辦理計價移轉,經省府前財政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財

五字第○七一○○六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八六財五

第○八六九七二號函,該地如擬移交前省漁業局接管,不

宜再由省府編列預算補償,並請港務局辦理減資手續。

三、綜上所述本案土地無償移轉由前省漁業局管理概

已底定,惟在未完成接管前,適值精省作業,前省府相關

單位併編為中央機關,本撥用案續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產局接管八九○○○三四六○

六號函示,依規定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

四、依政府行政之一貫性,本案土地既已由省府前財

政廳核定無償撥用在案,又省府前漁業局、交通處、財政

廳亦同時併編升格為中央單位,以中央政府概估承受前省

府業務,應不宜推翻省府原有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