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宜蘭縣為了精簡小型學校建
制,減少行政負擔,縣政府於九十年公告國民小學分校分
班審查及員額配置要點,規定分校分班的學生人數及教師
員額,每班學生不滿五人者,採隔年招生,影響學生受教
權益,均涉有違法之嫌,應請儘速調查糾正,停止該要點
之實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宜蘭縣為了精簡小型學校建制,減少行政負擔,縣
政府於九十年公告「國民小學分校分班審查及員額配置要
點」後,立刻造成偏遠地區民眾及家長非常大的震撼,並
引起學生家長反彈,因為按照要點規定,偏遠地區分校分
班學生未滿一定人數者,必須被迫隔年上學或離開原來學
校,到另一個比較遠的學校就讀。就以宜蘭縣三星鄉憲明
國小清水分校而言,該校學區係屬三星鄉員山村,及山地
大同鄉復興村,山地學生佔多數,且原住民籍學生約佔一
半,因學校所在地為三星鄉員山村,基此將行政劃分為平
地鄉學校,原就有爭議,因為位於偏遠山區,路程遙遠,
距羅東市區約五十分鐘車程,每天公車來回共十個班次,
許多支出都比平地高出許多,學校經費又捉襟見肘,資源
分配又少。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偏遠及貧瘠地區之教
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
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教
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
制,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規定,應優
先編列經費給予補助而不為,卻逆行其道,只為了減少行
政負擔,而予以減校減班,已明顯違憲。
二、偏遠地區小型學校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為偏遠地
區學校,大多位於交通不便的山區或離市區極為偏遠的地
點,原本就有其環境特色,加以為小班教學,老師可以運
用各種特別的教學方法,給予學生最適合的學習。經過精
簡之後,除了造成學生生活學習環境不便外,勢必要浪費
無數的時間,家長也跟著付出人力財力。就如憲明國小來
說,去年一年級新生只有兩人,依據該要點規定,必須隔
年招生,學校就無法開班,導致兩位六歲小朋友自己坐車
到十五公里遠的學校就讀,而且因為公車班次問題,中午
錯過班次的話,就得等到下午四時才有公車,在時間、精
力、金錢上,比其他同學付出更多。該要點又顯然違背憲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與國
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
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一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應以便利
學生之就讀為原則。」之規定,是以應請儘速調查,停止
實施該要點,並依憲法規定優先給予經費補助。
三、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
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
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而國民小
學之教育,依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
之權利與義務。」是一種權利也是義務,凡涉及人民權利
義務者,依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
法律定之,宜蘭縣政府竟以內部之行政規則(即要點)訂定
之,剝奪學生及教師權益,明顯違法,並應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