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已滿兩
年,有諸多缺失及不合實際需要,尤其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零點二五公頃,不得分割,及單筆面
積必須逾零點二五公頃才可興建農舍,表面上是保護農地
不被濫建農舍,實質上讓農民吃盡農地嚴重滯銷,沒有人
要買的苦頭;又如法人不能承接農地亦極不合理,而農業
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依規定施行
滿兩年即應檢討,現已屆滿,有無檢討修正?進展情形如
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
布,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滿兩年,
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之。」施行至今已屆滿兩年,其中產
生窒礙難行及不合理情形之處,造成農地嚴重滯銷,進而
影響農業金融發展。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
人所有面積未達零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又單筆農地
亦必須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以上,才可以興建農舍,此一規
定,造成農地嚴重滯銷,進而影響農業金融。而台灣地區
於農地重劃時,單筆土地超過零點二五公頃的丘塊,僅占
所有農地約百分之十,即高達百分之九十的土地丘塊低於
這個面積,如此的農業發展條例新配套措施,實際上是扼
殺百分之九十農民的權益,同時又限制單筆農地超過零點
二五公頃始能興建農舍,表面上只是保護農地不被濫建農
舍,但在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業應走向精緻化和
特殊化,而非繼續保有大面積經營方式,此一措施,讓農
民吃盡農地沒有人要的苦頭。
三、農地嚴重滯銷的結果,使農民向農會貸款案,很多
都變成呆帳,令全國各級農會頗受影響,以宜蘭縣羅東鎮
農會而言,去年信用部盈餘,本來有一億元,但為沖銷呆
帳,變成沒有盈餘狀態,由於沒有盈餘,依盈餘比例撥充
推廣之用的經費亦相對減少,嚴重影響農業推廣業務,是
以建議農地分割與興建農舍的最小面積限制,由零點二五
公頃予以放寬為零點一公頃,其他相關不合理部分,亦請
檢討修正,並請儘速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