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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農發條例應修正檢討問題提出質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2/24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已滿兩

年,有諸多缺失及不合實際需要,尤其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零點二五公頃,不得分割,及單筆面

積必須逾零點二五公頃才可興建農舍,表面上是保護農地

不被濫建農舍,實質上讓農民吃盡農地嚴重滯銷,沒有人

要買的苦頭;又如法人不能承接農地亦極不合理,而農業

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依規定施行

滿兩年即應檢討,現已屆滿,有無檢討修正?進展情形如

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

布,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滿兩年,

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之。」施行至今已屆滿兩年,其中產

生窒礙難行及不合理情形之處,造成農地嚴重滯銷,進而

影響農業金融發展。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

人所有面積未達零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又單筆農地

亦必須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以上,才可以興建農舍,此一規

定,造成農地嚴重滯銷,進而影響農業金融。而台灣地區

於農地重劃時,單筆土地超過零點二五公頃的丘塊,僅占

所有農地約百分之十,即高達百分之九十的土地丘塊低於

這個面積,如此的農業發展條例新配套措施,實際上是扼

殺百分之九十農民的權益,同時又限制單筆農地超過零點

二五公頃始能興建農舍,表面上只是保護農地不被濫建農

舍,但在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業應走向精緻化和

特殊化,而非繼續保有大面積經營方式,此一措施,讓農

民吃盡農地沒有人要的苦頭。

三、農地嚴重滯銷的結果,使農民向農會貸款案,很多

都變成呆帳,令全國各級農會頗受影響,以宜蘭縣羅東鎮

農會而言,去年信用部盈餘,本來有一億元,但為沖銷呆

帳,變成沒有盈餘狀態,由於沒有盈餘,依盈餘比例撥充

推廣之用的經費亦相對減少,嚴重影響農業推廣業務,是

以建議農地分割與興建農舍的最小面積限制,由零點二五

公頃予以放寬為零點一公頃,其他相關不合理部分,亦請

檢討修正,並請儘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