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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照顧殘障弱勢族群,提高殘障特別扣除額提出質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12

案由:本院廖風德委員,針對綜合所得稅殘障特別扣除額

由新台幣柒萬肆千元,建議提高至與年滿七十歲受扶養者

之免稅額同為壹拾壹萬壹千元,以減少殘障者之負擔,並

藉以落實身心殘障者之福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查身心障礙者屬較弱勢族群,在社會上居於較為劣

勢,無法與一般健全者競爭,政府為照顧這些弱勢族群,

而積極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但仍無法周全照顧,就以綜合

所得稅而言,年滿七十歲者之扶養免稅額,目前為壹拾壹

萬壹千元,而殘障特別扣除額為柒萬肆千元,為期照顧殘

障者,並減少其負擔稅額及落實渠等福利,建議特別扣除

額提高到與年滿七十歲者之免稅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