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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九二一組合屋佔用,致受災戶權益受損提出質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25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九二一震災組合屋,其使用

期限三年,將於九十二年三月屆滿,政府為補救災民在法

定居住期限內,未能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而修正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不得強制拆除或遷

移,加以保護,然在五千多戶組合屋中,真正災民只佔百

分之七十,低收入和獨居老人等社福對象約佔百分之十,

其餘出現不法使用或佔用情形,政府應切實監督,全面清

查,將不符居住資格者遷離,以落實照顧災戶安置目的,

修法才有實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九二一大地震後,為安置受災戶,政府與民間愛心

合力興建組合屋,提供受災戶安身居住處所,免受流離失

所之苦,其使用期限為三年,將於九十二年三月屆滿,對

於組合屋災民在法定居住期限內,若未能完成重建、重購

或另有安置者,為謀求補救之道,而修正「九二一震災重

建暫行條例」,規定不得強制拆除或遷移,以照顧受災

戶,做法固是良善,惟日前據報載,在五千多戶安置中,

真正災民只佔百分之七十,低收入戶和獨居老人等社福對

象約佔百分之十,其餘出現佔用、不當使用等情形。由於

在震災發生之時,部分地方政府機關未能嚴格把關,導致

現住戶並非全是地震受災戶或是弱勢住戶,為期真正落實

安置受災戶目的,應請政府切實全面清查,將不符合居住

資格者遷離,修法才有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