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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基金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09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宜蘭縣政府從民國六十九年

台灣省政府發布平均地權條例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以來,迄

今二十餘年仍未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設置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歷任縣長及各相關人員違法失職行

為,業經宜蘭縣議會函送監察院調查,身為中央政府應如

何協助維護這些人員權益?而對未設置基金一事,有無督

促該府儘速成立之處?同時其他縣(市)政府是否仍有尚

未設置基金情形?請一併查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原規定:「實施

本條例之省(市)或縣(市),應設置實施

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辦法由省(市)政府訂定,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備。」依此規定,縣

(市)政府絕對應設置基金,沒有不設基金的權利,而台

灣省政府早於六十九年即已發布基

金設置管理辦法,宜蘭縣政府卻迄今二十餘年仍不遵守法

令未依法設置,在這期間分別實施

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者,據悉有新馬、東安、羅莊、拔雅

林、北成、宜蘭運動公園、湯圍溝、

縣政中心、南門計畫、龍潭湖等等,目前仍有多處積極規

劃中,違法失職二十餘年,遭宜蘭

縣議會函送監察院調查,身為中央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應如

何協助維護這些人員權益?而對未

設置基金一事,有無必要督促該府儘速成立之處?又其他

縣(市)政府是否仍有未設置者?

亦請一併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