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基金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09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宜蘭縣政府從民國六十九年
台灣省政府發布平均地權條例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以來,迄
今二十餘年仍未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設置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歷任縣長及各相關人員違法失職行
為,業經宜蘭縣議會函送監察院調查,身為中央政府應如
何協助維護這些人員權益?而對未設置基金一事,有無督
促該府儘速成立之處?同時其他縣(市)政府是否仍有尚
未設置基金情形?請一併查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原規定:「實施
本條例之省(市)或縣(市),應設置實施
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辦法由省(市)政府訂定,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備。」依此規定,縣
(市)政府絕對應設置基金,沒有不設基金的權利,而台
灣省政府早於六十九年即已發布基
金設置管理辦法,宜蘭縣政府卻迄今二十餘年仍不遵守法
令未依法設置,在這期間分別實施
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者,據悉有新馬、東安、羅莊、拔雅
林、北成、宜蘭運動公園、湯圍溝、
縣政中心、南門計畫、龍潭湖等等,目前仍有多處積極規
劃中,違法失職二十餘年,遭宜蘭
縣議會函送監察院調查,身為中央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應如
何協助維護這些人員權益?而對未
設置基金一事,有無必要督促該府儘速成立之處?又其他
縣(市)政府是否仍有未設置者?
亦請一併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