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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0701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09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屆滿三

年之際,六月二十六日由婦女救援基金會等七個民間社團

共同組成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舉行三週年檢討記者

會指出,依據國外調查,約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暴力加害人

有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行,但經起訴執行的比率僅有百分之

六,保護令對加害人的實質約束力低,保護的效果也大打

折扣,而警察是執法的關鍵人物,但卻未必每個警察都確

實積極執行,導致成效不彰,身為人民褓姆的警察機關人

員,應請確實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真正保護被害人,還

給被害人一個免於「家法入門,暴力恐懼依舊」的安全無

暴力家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人

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

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雖非現行

犯,但警察人員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

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符合刑事訴訟法

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第四十條規

定:「警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

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第十

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

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

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

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

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

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在案。

二、在前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三週年之際,由婦

女救援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女法官協會、民間司法

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晚晴婦女會、台北律師公會第

七個民間社團共同組成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舉行三

週年檢討記者會指出,依據國外調查,約有五分之一的家

庭暴力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罪行,但以此罪名經過起訴執

行的比率僅有百分之六,保護令對加害人的實質約束力

低,保護的效果也大打折扣,記者會同時演出個案故事改

編的行動劇「妳的衣服寫上名字了嗎?」道盡保護令上路

以來「法入家門,暴力恐懼依舊」的情況,此乃因有受暴

個案請警察人員陪同返家收拾衣物、用品,但卻因為擔心

與加害人起衝突,警察竟告訴她「妳只能拿寫有妳名字的

東西」。姑不論此事件是否事實,警察是執法的關鍵人

物,如不確實依法執行,成效自然不彰,而身為人民褓姆

的警察,應確實積極主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真正保護

被害人,還給被害人一個免於「法入家門,暴力恐懼依

舊。」的安全無暴力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