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09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消費者保護法自民國八十三
年一月公布施行以來,主管消費者保護權益的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這些年來,發生消費爭議
案件,同一原因事件超過二十人者,時有所聞,至今經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者共有多少
件?結果如何?是否認為滿意?有無檢討改進之處?又依
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者有幾件?
結果如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對消費權益的保護,可
謂一項創舉與貢獻,自八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業經多
年,此期間發生消費爭議案件,可謂層出不窮,同一原因
事件,人數超過二十人者舉如集體食物中毒、公共埸所失
火,旅遊糾紛,渡假村會員卡,飛機失事,九二一地震房
屋倒塌,購屋糾紛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
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
自已之名義,提起訴訟。…。」而消費者保護團體係由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評定為優良者,始得為
之。從而由消費者保護者團體向法院提起訴訟者,截至目
前為止,總共有多少件?結果如何?對此情形是否滿意?
有無檢討改進之處?
二、又依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或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身為消費者保護法之主管机關,曾否發現企業
經營者有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
為?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有幾件?結果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