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友社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31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坊間有不少婚友社,美其名
為生活諮詢廣場,或聯誼活動,實際為從事媒介交友配
對,招攬會員,透過如電話方式邀約,強力遊說推銷,在
擺脫不了業者糾纏下,一旦前往,就得當場簽訂契約,留
下個人資料,並繳交費用,如不參加,就得必須支付費
用,糾紛隨之發生,甚至更嚴重的有被騙失身的事件,政
府應主動積極進行了解,違者依法處罰。而該等行業目前
尚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談不上有任何定型化的契約加
以規範,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應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積極
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在兩個月內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並儘速訂定該行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加以導正,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紅娘工作本是好事,但用欺騙手法之不肖行為,則
應嚴加取締。目前坊間有不少婚友社,美其名打著生活諮
詢廣場之類招牌,實際上從事交友配對的媒介工作,以透
過電話方式,不斷強力遊說,在禁不過業者一再糾纏推銷
下,一旦前往,就得當場簽訂契約,留下個人資料,並繳
交費用,如要馬上退出會員不參加時,不管有沒有七天的
退貨期,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一定得支付費
用,由於消費者不懂法律,有些人往往會自認倒楣花錢了
事,避免麻煩。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就曾接獲多起受害案
件,相信全省各縣市地方政府亦有受理這類糾紛事件,甚
至更有曾經被騙失身的嚴重事件發生,政府應主動進行了
解,將不法業者依法處罰。而該等行業,目前尚無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主
動協調相關單位,在兩個月內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儘速訂定該行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加以規範導正,減少糾
紛,並使業者步入正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