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案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8/02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
項第六款所規定的第六類人員的被保險人中,有榮民榮
眷 ,榮民本人保費全免,榮眷僅負擔百分之三十保費
外,其餘百分之七十由政府負擔,同時還有其他五類人員
以外的家戶之人員,這些人員大多無雇主,亦有無工作
者,僅得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他們
所要繳的保費,反而比其他各類有收入之人員還多,同時
負擔保費比例高達百分之六十,顯不合理。就有鄉親因繳
不起保費而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前來請求協助案件,
此類被強制執行的,全省應有不少。這種不公平合理現
象,應即刻改善,並調降這類人員保費,同時提高政府負
擔比例,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
六類……第六類(1)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第
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
或代表。」依此規定,第六類人員,除榮民、榮民遺眷,
榮民本人保費全部由政府負擔,眷屬亦僅負擔百分之三十
保費,其餘百分之七十由政府負擔。同時尚有五類以外的
地區人員,這些人員大多無雇主,亦有無工作者,只得依
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為投保單位,同條第二項雖有規定「第八條第一項
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
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
位。」但能獲得同意投保的應屬少數,而這類人員所繳的
保費,不但沒有比其他各類人員少,反而還要多,同時所
負擔的保費比例亦高達百分之六十,因此就有鄉親因繳不
出保費而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對這些人來說真是雪上
加霜,政府應該即刻調降這類人員的保費,同時提高政府
負擔比例,如有修法必要,應請即時進行修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