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崇德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
花蓮縣秀林鄉清水山東南方,立霧溪事業區第九林班內之
正德礦場,領有經濟部六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核發之台濟採
字第四八八七號大理石,白雲石採礦權,並進行採礦,全
部面積為一一二﹒三九公頃,後因太魯閣國家公園設立,
該地被劃為太魯閣國家公園轄區內,並經行政院於七十三
年二月二十三日台七十三交字第二六0六號核定實施「台
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蘇花海岸保護區計
畫」所劃設之「清水斷崖自然保護區」範圍內。上開計畫
針對自然保護區之保護原則為:「禁止任何改變現有生態
特色及自然景觀之行為,並加強區內自然資源之保護。」
導致該公司八十七年五月申請核定及變更核定礦業用地,
未獲核准,並經依內政部營建署函示申請賠償,卻仍要該
公司提出替代方案,顯無道理,應請主管機關儘速與崇德
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賠償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崇德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花蓮縣秀林鄉清
水山地東南方,立霧溪事業區第九林班地之正德礦場,領
有經濟部六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核發之台濟採字第四八八七
號大理石採礦權,全部面積為一一二﹒三九公頃,開採權
亦獲經濟部展延至民國一0三年,後因太魯閣國家公園設
立,該區被劃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轄區內,分成一般管制
區三十多公頃,為可以採礦區,特別景觀區八十公頃為禁
止採礦區。
二、前開礦區,行政院旋於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實施「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屬於「蘇花
海岸保護區計畫」所劃設之「清水斷崖自然保護區」範圍
內,該保護計畫針對自然保護區之保護原則為「禁止任何
改變現有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之行為,並加強區內自然資
源之保護。」依此規定,則不得有任何行為,事實上,該
礦區是處於僻靜之匯源地方山谷內,遠離公路及海岸,作
業上無礙景觀,同時匯源地處山谷,溪床終年乾涸,環境
安全無虞,多年來,該公司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開採,並
定期接受礦務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共同監督輔導。
三、八十七年五月,該公司提出申請核定及變更核
定礦業用地面積為三﹒九0七二七公頃,其中原核准礦業
用地申請變更面積為二﹒00一0公頃,新申請面積為
一﹒九0一七公頃,該申請區為一般管制區,八十七年六
月遭內政部營建署禁採,其理由為行政院前開七十三年二
月二十三日所實施之計畫,經該公司多次陳情,始於九十
年四月二十日召集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十餘單位人員現場
會勘,結論為:(一)本案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續租礦業用
地之山頭,因似位於成大防災中心調查公告之潛在土石流
區域,林務單位是否基於山溝保育需要僅同意設為儲石用
地,因環評審查結論已認定不應開發,開發單位如有意
見,請逕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提出。(二)本案已核准礦
權部分,開發單位如無再開礦之意願,建議可參考玉管處
依礦業法劃定禁採區申請賠償礦權損失之方式辦理。
四、該公司申請核定案既無法獲准,旋於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日依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結論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
賠償損失,該署竟直接函覆本席服務處,稱本案規劃內容
認定不應開採,則應辦理有關賠償事宜而未辦理,卻指示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經主管機
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
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
機關審查。」但書規定,另提替代方案送審,據該公司九
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再次陳情書指出無替代方案可提,是
以應請主管機關儘速與該公司進行協商賠償事宜,俾早日
解決已禁採四年多未結的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