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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台汽公司在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民營化前,為因應日後民營化,以提高營運競爭力與品
質,以最有利標的方式標購四百五十輛中興號巴士,其中
一百五十輛由國瑞汽車公司得標,金額新台幣五億九千二
百萬元,根據合約約定,國瑞公司必須在去(九十)年二
月十四日、三月十六日及四月十五日分三批交車,台汽公
司於驗收時,發現該中興號巴士煞車功能低於當初競標時
該公司所提規格標準,車輛其他總體性能也沒有達到規格
要求,因此不同意驗收,之後再重新辦理驗收,仍未通過
測試,台汽公司因而於去年五月與國瑞汽車公司解約,沒
入履約保証金近三千萬,完全合法,國瑞公司不堪虧損,
向法院提起訴訟,現已進入訴訟階段,合約已不存在,不
料交通部長竟然指示台汽公司減價驗收讓人不解,是否構
成濫用職權圖利廠商嫌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台汽公司為因應民營化,
提高營運競爭力與品質,以最有利的方式標購四百五十輛
中興號巴士,其中一百五十輛由國瑞汽車公司得標,金額
為新台幣五億九千二百萬元,根據合約約定,國瑞公司必
須在去年二月十四日、三月十六日及四月十五日分三批交
車,台汽公司於驗收時,發現該等中興號巴士煞車功能低
於當初競標時該國瑞公司所提規格標準,車輛其他總體性
能也沒有達到規格要求,因此不同意驗收,經過改善,之
後再重新辦理驗收,仍未通過測試,於是台汽公司在五月
與國瑞公司解約,並沒入近三千萬元的履約保証金,完全
合法。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
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
必要時減價收受。::」所定固有減價規定,然由此條文
內容觀之,減價收受之條件必須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同時還需無減少通常使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更重要的是須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困難始符合減價收受條件,而
該一百五十輛中興號巴士採購案是採最有利標,決標時是
根據國瑞公司自行提出的車輛功能與規格進行評決,得標
後卻降低規格標準,顯已違反當初競標約定,何況煞車是
車子極重要功能,行車安全與否,全靠煞車功能。同時其
他總體性能也沒有達到規定要求,這些都涉及到乘客生命
安全問題,豈可隨便說安全性無虞?台汽公司經過兩次檢
驗未通過,而依法已於九十年五月解約在案。契約既已不
存在,何來要減價驗收?而交通部長竟然還指示台汽公司
減價驗收該中興號巴士,是否涉嫌濫用職權圖利廠商?有
必要明確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