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房屋仲介業商業機密外洩案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8/23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房屋仲介業歷來最大宗的商

業機密外洩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定讞,勞方被雇主

依背信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六個月不等,而民事賠償部

分,目前仍在最高法院上訴中,此乃雇主依自訂的違約損

害賠償條款、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等強勢條款來牽制勞

方,這顯然已剝奪了勞方的工作權和生存權,對居於劣勢

的勞方而言,只得任由雇主宰割。勞工委員會雖曾於民國

八十九年提出競業合理的五原則,供法院參考,但是在法

院的判決中,採用該五項原則來判斷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

性者,似乎僅有百分之十,為求公平合理,應請主管機關

限期擬定一個競業條款規範,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日前據報載,永慶房屋仲介公司以離職的職員

有違反保密,競業禁止及違約損害賠償等義務約定,援引

背信等罪名,提出告訴,此為房屋仲介業歷來最大宗的商

業機密外洩案件,於最近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定讞,多名

離職人員分別被依背信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六個月不

等,民事賠償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勞方必須依離開永

慶房屋仲介公司前一年所獲得的薪資總額之二倍為懲罰性

違約金及所受之損害,現正上訴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雇

主依據自訂的強勢勞動契約之違約損害賠償條款、保密條

款、競業禁止等條款,來限制和牽制勞方,勞方為了工作

和生存,絕對不敢要求資方更改雇主事先擬妥對雇主有利

的定型化契約,導致勞方只有挨告的份,這種不合理的契

約,政府應加以干預。

二、勞工委員會為了穩定勞資雙方關係,曾在民國八十九

年提出競業合理的五原則供法院參考,這五原則是: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

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

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

信原則之事實。但是法院採用這五項原則來判斷競業禁止

條款之合理性者,僅有百分之十,這對居於劣勢的勞工而

言,明顯是不公平合理,為了保護勞工,應限期由主管機

關擬訂一個競業條款契約,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