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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房屋仲介業歷來最大宗的商
業機密外洩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定讞,勞方被雇主
依背信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六個月不等,而民事賠償部
分,目前仍在最高法院上訴中,此乃雇主依自訂的違約損
害賠償條款、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等強勢條款來牽制勞
方,這顯然已剝奪了勞方的工作權和生存權,對居於劣勢
的勞方而言,只得任由雇主宰割。勞工委員會雖曾於民國
八十九年提出競業合理的五原則,供法院參考,但是在法
院的判決中,採用該五項原則來判斷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
性者,似乎僅有百分之十,為求公平合理,應請主管機關
限期擬定一個競業條款規範,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日前據報載,永慶房屋仲介公司以離職的職員
有違反保密,競業禁止及違約損害賠償等義務約定,援引
背信等罪名,提出告訴,此為房屋仲介業歷來最大宗的商
業機密外洩案件,於最近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定讞,多名
離職人員分別被依背信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六個月不
等,民事賠償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勞方必須依離開永
慶房屋仲介公司前一年所獲得的薪資總額之二倍為懲罰性
違約金及所受之損害,現正上訴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雇
主依據自訂的強勢勞動契約之違約損害賠償條款、保密條
款、競業禁止等條款,來限制和牽制勞方,勞方為了工作
和生存,絕對不敢要求資方更改雇主事先擬妥對雇主有利
的定型化契約,導致勞方只有挨告的份,這種不合理的契
約,政府應加以干預。
二、勞工委員會為了穩定勞資雙方關係,曾在民國八十九
年提出競業合理的五原則供法院參考,這五原則是: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
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
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
信原則之事實。但是法院採用這五項原則來判斷競業禁止
條款之合理性者,僅有百分之十,這對居於劣勢的勞工而
言,明顯是不公平合理,為了保護勞工,應限期由主管機
關擬訂一個競業條款契約,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