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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9/12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有關今年七月十九日公佈施

行的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規定,每一墓基面積不

得超過八平方公尺及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

零點三六平方公尺。此規定將使墓基削減為原來的一半,

委實不切實際,窒礙難行,已造成民間極大的反彈。民間

抗拒此規定,而不向官方申請,反而製造更多濫葬問題,

必須另訂施行規則或以行政命令解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依目前喪葬墓地使用情形,棺木及兩旁磚牆面

積共需六平方公尺,墓碑與墓埕(祭拜空地)需六平方公

尺,合計至少需十二平方公尺。新條例規定不得超過八平

方公尺,只供擺放棺木並未考慮祭拜者站立燒香之空間,

實有違民情與風俗。

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

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此項規定顯然不了解民

間信仰與習俗,目前撿骨後再土葬者仍不在少數,不能硬

性規定火化處理,尤其民間仍有風水、擇吉地而葬的觀

念,新條例對再土葬未有規定,鮮有疏漏或偏頗,應予修

正。

三、即使選擇火化或存放於骨灰設施,目前民間多

採以骨灰甕合葬成祖墳方式處理,此為傳統美德,並收節

省空間之功效,一個傳統祖墳以三代祖先六個骨灰甕計

算,墓基面積至少十四平方公尺,本條例規定每一骨灰罐

用地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顯然不切實際,應予修

正。

四、經參考民間習俗及衡酌實際需要,應將土葬墓

基設定為不超過十二平方公尺,骨灰甕祖墳墓基不得超過

十四平方公尺,方為合理可行。但在修法前,為因應實際

需要,建議以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規定,將「墓基」定義

為應僅指墓穴面積,至於墓碑與墓埕面積則規定不超過四

平方公尺,俾利民眾申請辦理,以彰顯中華文化的「慎終

追遠」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