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不動產糾紛訴訟時程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9/13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內政部為協助民眾解決不動
產糾紛,縮減不動產糾紛訴訟時程,於去年依土地法規
定,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成
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接受民眾申請,其處理申請的
調處機制,是由當事人先試行協議,協議成立的,以協議
為調處結果,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經二次通知不
到場者,調處委員會則依申請案所附證件及當事人陳述意
見,予以裁處作為調查結果,如此可以避免訟累,並解決
諸多不動產糾紛案件,對民眾有極大幫助,從今年一月到
六月,總共受理了多少申請案件?達成協議的又有多少
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內政部為協助民眾解決不動產糾紛,縮減不動
產糾紛訴訟時程,依土地法規定在各縣市設置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民眾凡是有分割的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重測界址爭議、土地總登記公
告異議、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因耕地租用發生爭議等事
項,均可檢具申請書申請調處。
二、該調處委員會的調處機制,是由當事人先試行
協議,協議成立的,以協議為調處結果,未達成協議或當
事人任何一方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調處委員會則依申請
案所附證件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為調處結
果,如果當事人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
內,向司法機關訴請判決,逾期不起訴,則依原調處結果
辦理。如此可以藉此減少訟源且縮短糾紛處理時程,對民
眾是一大幫助,其成立至今,業已年餘,而從今年一月到
六月,總共受理了多少申請案件?達成協議的有多少案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