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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不動產糾紛訴訟時程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9/13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內政部為協助民眾解決不動

產糾紛,縮減不動產糾紛訴訟時程,於去年依土地法規

定,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成

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接受民眾申請,其處理申請的

調處機制,是由當事人先試行協議,協議成立的,以協議

為調處結果,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經二次通知不

到場者,調處委員會則依申請案所附證件及當事人陳述意

見,予以裁處作為調查結果,如此可以避免訟累,並解決

諸多不動產糾紛案件,對民眾有極大幫助,從今年一月到

六月,總共受理了多少申請案件?達成協議的又有多少

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內政部為協助民眾解決不動產糾紛,縮減不動

產糾紛訴訟時程,依土地法規定在各縣市設置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民眾凡是有分割的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重測界址爭議、土地總登記公

告異議、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因耕地租用發生爭議等事

項,均可檢具申請書申請調處。

二、該調處委員會的調處機制,是由當事人先試行

協議,協議成立的,以協議為調處結果,未達成協議或當

事人任何一方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調處委員會則依申請

案所附證件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為調處結

果,如果當事人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

內,向司法機關訴請判決,逾期不起訴,則依原調處結果

辦理。如此可以藉此減少訟源且縮短糾紛處理時程,對民

眾是一大幫助,其成立至今,業已年餘,而從今年一月到

六月,總共受理了多少申請案件?達成協議的有多少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