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私有既成道路未徵收補償及土地容積宜轉辦法案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03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為私有既成道路未徵收補
償,長期延宕,未能解決,雖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監察院
提糾正案,政府皆未採取任何因應作為,實已喪失民心。
本案雖因賠償金額龐大,但若考慮採取其他方式,如以容
積移轉辦法轉給其他地主或土地所有權人轉為自家容積方
式,將可撙節大筆政府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四月做成釋字四○○號解
釋迄今逾六年,仍未解決既成道路徵收補償爭議,對權益
侵害地主顯然非常不公。不論是重新釋憲,抑或分期徵收
或以容積可移轉等辦法,政府都應有更積極作為,早日完
成「都市容積移轉辦法」。
二、監察院五月底再因各級政府徵收私有既成道路
不力,通過對行政院、內政部、交通部、直轄市、各縣市
政府糾正在案。
三、補償費雖然三兆四仟億,但土地所有權人得在
土地被徵收時,除依原規定取得補償金外,也可以選擇以
容積移轉辦法轉給其他地主或土地所有權人轉為自家容積
方式,將可撙節大筆政府經費。
四、台灣省尚有兩萬餘公頃私有既成道路未徵收補
償,權益受損民眾甚多,政府應有魄力,採取可行方式儘
速解決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