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速拍照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16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前一公里處
左右開始設置車輛減速的速限標誌,其減速的順序從一百
公里先減至八十公里,再減至六十公里、四十公里,這些
設有減速標誌的路段即所謂的速限轉換區,其目的是在提
醒用路人即駕駛人,然據許多高速公路駕駛人反映,發現
員警常在速限轉換區取締超速照相,除了動機與行為可議
外,還造成民怨,請在取締高速公路超速的作法上能再加
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高公局為了提醒駕駛人,每會在高速公路收費
站前一公里左右處,開始設置車輛減速的速限標誌,一般
而言,其減速的情形從一百公里先減至八十公里,再減至
六十公里、四十公里,這些設有減速標誌的路段,即所謂
的速限轉換區,據許多高速公路駕駛人發現,部分高速公
路員警躲在收費站前速限轉換區的標誌牌後,或在九十公
里與一百公里速限交替處取締超速照相,這種專挑駕駛人
容易違規的地點取締,一罰就是三千元,已造成民怨。
二、高速公路減速標誌,主要是提醒駕駛人,世界各國的
減速標誌,也都屬於警語性標誌牌,不予取締,然而我國
所有的標誌,均為限制性的,即具有強制性,依法可以取
締,規定過於嚴苛,而員警挑在速限轉換區取締超速照
相,其動機與行為及作法引起諸多爭議,應請確實檢討改
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