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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速拍照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16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前一公里處

左右開始設置車輛減速的速限標誌,其減速的順序從一百

公里先減至八十公里,再減至六十公里、四十公里,這些

設有減速標誌的路段即所謂的速限轉換區,其目的是在提

醒用路人即駕駛人,然據許多高速公路駕駛人反映,發現

員警常在速限轉換區取締超速照相,除了動機與行為可議

外,還造成民怨,請在取締高速公路超速的作法上能再加

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高公局為了提醒駕駛人,每會在高速公路收費

站前一公里左右處,開始設置車輛減速的速限標誌,一般

而言,其減速的情形從一百公里先減至八十公里,再減至

六十公里、四十公里,這些設有減速標誌的路段,即所謂

的速限轉換區,據許多高速公路駕駛人發現,部分高速公

路員警躲在收費站前速限轉換區的標誌牌後,或在九十公

里與一百公里速限交替處取締超速照相,這種專挑駕駛人

容易違規的地點取締,一罰就是三千元,已造成民怨。

二、高速公路減速標誌,主要是提醒駕駛人,世界各國的

減速標誌,也都屬於警語性標誌牌,不予取締,然而我國

所有的標誌,均為限制性的,即具有強制性,依法可以取

締,規定過於嚴苛,而員警挑在速限轉換區取締超速照

相,其動機與行為及作法引起諸多爭議,應請確實檢討改

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