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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傷害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5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醫療改革基金會推估國內每

年約有八萬人受到醫療傷害,其中有六萬人是因為醫師在

執行醫療前未善盡告知義務所造成,但每年訴諸法律途徑

者僅有三、四百人,而醫療屬技術性的專門知識,大多數

受害者無從明瞭,為期保護受害消費者,有必要醫界重視

預防醫療傷害外,政府更有責任協助受害消費者得到應有

的賠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日前醫療改革基金會舉辦一場醫療糾紛新觀念

座談會,會中指出美國一項長達四年對於醫療糾紛的「哈

佛研究」顯示,美國的醫療傷害發生率為百分之三點七,

其中七成二的醫療傷害受害者是因為醫師在治療前未善盡

告知義務所造成,其責任自應由醫師全部負責。

二、國內對於醫療傷害的統計數據缺乏,若依照八

十七年急性一般病床住院約二百二十五萬人次推估,台灣

每年約有八萬人受到醫療傷害,但是透過和解、抗爭、司

法訴訟等案件,僅有約五千五百件,最後訴諸法律途徑的

僅有三、四百件,而醫療屬於專門技術性的知識,大多數

人無從明瞭,為期保護弱勢受害消費者,政府應全面重視

醫療傷害事件,同時更應負起協助受害消費者應得的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