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傷害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5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醫療改革基金會推估國內每
年約有八萬人受到醫療傷害,其中有六萬人是因為醫師在
執行醫療前未善盡告知義務所造成,但每年訴諸法律途徑
者僅有三、四百人,而醫療屬技術性的專門知識,大多數
受害者無從明瞭,為期保護受害消費者,有必要醫界重視
預防醫療傷害外,政府更有責任協助受害消費者得到應有
的賠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日前醫療改革基金會舉辦一場醫療糾紛新觀念
座談會,會中指出美國一項長達四年對於醫療糾紛的「哈
佛研究」顯示,美國的醫療傷害發生率為百分之三點七,
其中七成二的醫療傷害受害者是因為醫師在治療前未善盡
告知義務所造成,其責任自應由醫師全部負責。
二、國內對於醫療傷害的統計數據缺乏,若依照八
十七年急性一般病床住院約二百二十五萬人次推估,台灣
每年約有八萬人受到醫療傷害,但是透過和解、抗爭、司
法訴訟等案件,僅有約五千五百件,最後訴諸法律途徑的
僅有三、四百件,而醫療屬於專門技術性的知識,大多數
人無從明瞭,為期保護弱勢受害消費者,政府應全面重視
醫療傷害事件,同時更應負起協助受害消費者應得的賠償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