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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經濟部為發展對外貿易,增
進國家經濟利益,推廣貿易相關業務,就輸出入相關同業
公會予以補助,爰訂定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
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依據,目前又擬訂辦理推
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替代要點,雖然補助對象由台灣
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及省(市)縣(市)進出口商業
同業公會,擴大到辦理經貿事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
人與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唯獨省(市)縣(市)商業會
未予納入補助對象,顯有遺珠之憾,商業會亦多有從事國
內外貿易發展交流之貢獻,應請予以納入申請補助對象為
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經濟部為補助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
易相關業務,爰訂定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
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一種作為補助依據,其補助之業務範
圍計有:(一)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二)邀請接待國
外貿易團體。(三)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四)舉辦
國際性商展或參加國外商展。(五)舉辦或參加國際性經
貿會議。(六)舉辦貿易人訓練。(七)蒐集、調查、研
析、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八)推廣貿易相關之聯繫輔
導業務。(九)其他有助於貿易推廣之業務。而新擬訂之
補助辦法,僅增列輸出保險準備及刪除蒐集、調查、研析
項目外,其餘僅作較詳細說明外均無變動。
二、至於有關補助對象,除原有之台灣區級工業輸
出業同業公會及省(市)縣(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外,範圍已擴大增加了辦理經貿事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
團法人與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外,尚有其他經國際貿易局
專案核准之團體,足見其補助對象已相當寬鬆,惟獨商業
團體的省(市)縣(市)商業會未予納入,深為遺憾。查
商業團體法第一條明定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
經濟發展為目的,是以商業會推廣國內外貿易業務為其工
作項目之一,同時提出申請並非即准,仍需經過審查程
序,符合規定始予補助,因之應將省(市)縣(市)商業
會予以納入補助對象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