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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補助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05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經濟部為發展對外貿易,增

進國家經濟利益,推廣貿易相關業務,就輸出入相關同業

公會予以補助,爰訂定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

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依據,目前又擬訂辦理推

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替代要點,雖然補助對象由台灣

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及省(市)縣(市)進出口商業

同業公會,擴大到辦理經貿事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

人與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唯獨省(市)縣(市)商業會

未予納入補助對象,顯有遺珠之憾,商業會亦多有從事國

內外貿易發展交流之貢獻,應請予以納入申請補助對象為

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經濟部為補助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

易相關業務,爰訂定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

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一種作為補助依據,其補助之業務範

圍計有:(一)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二)邀請接待國

外貿易團體。(三)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四)舉辦

國際性商展或參加國外商展。(五)舉辦或參加國際性經

貿會議。(六)舉辦貿易人訓練。(七)蒐集、調查、研

析、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八)推廣貿易相關之聯繫輔

導業務。(九)其他有助於貿易推廣之業務。而新擬訂之

補助辦法,僅增列輸出保險準備及刪除蒐集、調查、研析

項目外,其餘僅作較詳細說明外均無變動。

二、至於有關補助對象,除原有之台灣區級工業輸

出業同業公會及省(市)縣(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外,範圍已擴大增加了辦理經貿事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

團法人與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外,尚有其他經國際貿易局

專案核准之團體,足見其補助對象已相當寬鬆,惟獨商業

團體的省(市)縣(市)商業會未予納入,深為遺憾。查

商業團體法第一條明定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

經濟發展為目的,是以商業會推廣國內外貿易業務為其工

作項目之一,同時提出申請並非即准,仍需經過審查程

序,符合規定始予補助,因之應將省(市)縣(市)商業

會予以納入補助對象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