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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則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6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交通部、內政部會銜發布實

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條文,規定二次

以上筆試不及格,才可改以口試代替,考驗汽車駕駛執照

資格,不但造成不識字者諸多不便,更增加政府與應考人

員負擔,希能回復九十年五月修正前該項條文或修正更便

民的規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民國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台灣已

教育普及,幾乎沒有文盲,主管機關是否基此,因而於民

國九十年五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五項。

將原來「以國民小學同等程度報考者,必要時得以口試代

替筆試」,改成「外籍人士或二次(含)以上筆試不及格

之報考者,必要時得以口試代替筆試」,認為二次筆試不

及格者,可以證明不識字或識字不多,才可口試取得汽車

駕駛執照考驗資格,固無可厚非。

二、惟政府應顧及民國四十五年以前出生的民眾,

囿限於當時環境,許多人無法就學,尤其以鄉村婦女為

甚。由於最近政府嚴格取締無照駕駛,罰金提高,導致許

多依賴機車為交通工具的鄉村阿公阿媽們被迫要考駕照,

卻礙於前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二次筆試,對不識

字或識字不多的他們而言,是一個沉重的壓力。我們可以

想像拿鉛筆比拿鋤頭更沉重,老花眼看著一個個小小框框

不知如何下手的無奈情形。民怨深似海,據他們反映寧可

給政府伍百元,也不要政府如此折磨人。

三、政府立法,雖有一定的考量,但請應顧及城

鄉差距,同時更宜多考量須被多照顧的一些老人家吧!因

此建議能回復九十年五月修正前之該項條文或另行規定更

便民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