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油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2/14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政府減少漁船用油補貼,使
漁業經營陷入困境,建議漁業署修正「農漁業法規」,將
漁船用油比照國際外銷油價處理,取消漁民各項稅負,並
恢復補貼漁船用油28%的幅度,以抒漁民之困,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目前亞洲地區漁船用油價格,台灣每公秉一萬
零十元,比韓國七千八百二十八元,新加坡七千二百六十
四元,高出很多,最不合理的是漁船用油竟比商船用油還
貴,使漁民負擔更多成本,嚴重威脅到漁民生計。
二、由於國際商船用油為外銷行為,經報關後可退
回石油基金、土污費及相關進口稅費,國內漁船用油雖依
法已可免除貨物稅及營業稅,但石油基金、土污費及相關
進口稅費則仍須繳納,非常不合理,希望能比照國際商船
取消這些稅負,並即進行修正相關「農漁業法規」,以照
顧漁民生活。
三、因應我國加入WTO,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九十
一年九月一日起,大幅降低漁業用油津貼補助,甲種漁船
用油每公秉補貼由二、二七○元降為一、○六七元,乙種
漁船用油每公秉補貼由一、六六一元降為七八一元。即由
原來的28%降為14%,據聞還要再降為5%,將使漁業經營陷
入空前困境,希望政府能恢復補貼漁船用油28%的幅度,
以抒民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