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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朝陽社區就業方案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05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行政院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

案實施後,政府開出的工作職缺,無法滿足失業者及用人

單位所需,造成供需落差大。尤其在「社區就業方案」

下,人事自主權該歸於地方社區呢?還是政府一手掌握?

就以本縣蘇澳鎮朝陽社區而言,已自行培訓人才和導覽解

說員,就業服務站卻不同意,政府所選人員是否確實適用

於地方需要不無爭議?希望政府能研擬一妥善對策,儘速

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提出後,經建會將地方

政府所提計劃分送各部會審核,各單位提出所需人力,最

早核准的是公墓清查員,但大部分登記者對公墓清查員一

職甚表反感,連番拒絕就業。而不少求職者對公共服務擴

大就業方案期許甚深,還以為可進入公家機關當公務員。

可見政府開出的工作職缺無法滿足失業者和用人單位所

需,供需仍有落差。

二、以宜蘭縣蘇澳鎮朝陽社區為例,朝陽社區近年

來知名度大開,在耆老傳授下,竹轎、竹砲、布馬已成為

當地產業特色。為帶動地方產業永續經營,社區向勞委會

爭取到經濟型多元就業十個名額,且自行培訓一批人才和

導覽解說員,要求人事自主權。但羅東就業服務站表示,

有許多失業民眾登記了七、八個月,好不容易有新的工作

機會,應該有先後之別,才公平,社區自行選才他們無法

同意備查。試問在「社區就業方案」下,人事自主權究該

歸於地方社區呢?還是依然由政府掌握?而政府所選人員

是否能適合於地方社區需要?希政府能研擬一妥善對策,

儘速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