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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保障捕魚權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14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我國拖網漁船在傳統漁場捕

魚,遭到日本水產廳艦艇驅逐,返回我海域,又不得在離

岸十二浬內作業,實已造成進退不得,無處捕魚之困境,

政府應設法保障我漁民之捕魚權,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在近海漁產資源日益枯竭情形下,我國拖網漁

船勢必前往更為遙遠海域捕魚,但因我國一直沒有對外正

式宣佈專屬經濟海域,以致常遭外國船艦驅趕、扣押,生

存已成問題,加上當前經濟不景氣,更是雪上加霜。

二、漁業界一直期盼政府能夠對外宣佈二百浬經濟

海域,確保我國主權,並經由外交談判,處理漁業問題,

雖然我國外交處境困難,但是政府若不能以行動展示,則

所謂我為主權獨立國家仍是空談。

三、有關二百浬經濟海域如何劃界?今年二月九日

基隆漁船新裕昌號在東海捕魚,即遭到日本水產廳船艦驅

離,船長指稱是在北緯二十九度五十二分處捕魚,恰位於

距離我國海岸二百浬附近,此一邊緣地帶極易引起糾紛,

也是漁民最為關切之處,我海巡署是否有能力到達這一

帶?又如何處理越界問題?

四、我國漁船過去常遠赴經濟海域之外的所謂傳統

漁場捕魚,政府究竟將如何處理這一問題?能不能以舉證

方式,經由外交談判,為我漁民爭取繼續捕魚的歷史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