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委任升薦任上限規定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25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限
定委任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僅能擔任薦任第
七職等以下職務之規定,明顯壓抑基層公務人員升遷管
道,同時對於高層公務人員之晉升,並不做限制,此一不
公平現象應予改進,以建立公平合理之公務員晉升制度。
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民國八十五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的修
正,雖然放寬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依考績及升等訓練,取得
薦任資格,但以擔任薦任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當時基層
主管之職務以薦任七等居多,因此,對委任官而言,雖不
完全滿意,但也還能接受。其後,基層主管之職等逐漸提
昇為薦任八職等,估計目前有三分之二的基層主管職已屬
薦任八職等,如此將使受限於七職等者喪失升遷機會,實
有不公,應將此一上限取消,亦即放寬至薦任最高之九職
等,方屬合理。
二、目前薦任官晉升簡任官,絕大多數依考績及升
等訓練而達成,且有晉升至簡任最高等十四職等之機會,
相較之下,確有厚此薄彼之嫌。文官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是
保障基層公務員,經由養成歷練,逐級而上,有朝一日亦
能成為國家高級文官,尤其目前大學、研究所畢業自委任
基層幹起者,人數相當多,實不應限制他們發展的機會。
三、公務員僅憑升等考試而一躍成為高官者有之,
但優秀公務員皆需經養成訓練與磨練,這才是重點,因
此,公務員升等考試的存廢也是政府應加以考慮的另一個
面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