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取消委任升薦任上限規定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25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限

定委任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僅能擔任薦任第

七職等以下職務之規定,明顯壓抑基層公務人員升遷管

道,同時對於高層公務人員之晉升,並不做限制,此一不

公平現象應予改進,以建立公平合理之公務員晉升制度。

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民國八十五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的修

正,雖然放寬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依考績及升等訓練,取得

薦任資格,但以擔任薦任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當時基層

主管之職務以薦任七等居多,因此,對委任官而言,雖不

完全滿意,但也還能接受。其後,基層主管之職等逐漸提

昇為薦任八職等,估計目前有三分之二的基層主管職已屬

薦任八職等,如此將使受限於七職等者喪失升遷機會,實

有不公,應將此一上限取消,亦即放寬至薦任最高之九職

等,方屬合理。

二、目前薦任官晉升簡任官,絕大多數依考績及升

等訓練而達成,且有晉升至簡任最高等十四職等之機會,

相較之下,確有厚此薄彼之嫌。文官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是

保障基層公務員,經由養成歷練,逐級而上,有朝一日亦

能成為國家高級文官,尤其目前大學、研究所畢業自委任

基層幹起者,人數相當多,實不應限制他們發展的機會。

三、公務員僅憑升等考試而一躍成為高官者有之,

但優秀公務員皆需經養成訓練與磨練,這才是重點,因

此,公務員升等考試的存廢也是政府應加以考慮的另一個

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