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補償費應可抵繳遺產稅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30
委員簽名:
案由: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能徵收,民眾權
益受損;而土地稅與贈與稅又必須以現金繳納,造成納稅
人財務壓力,建請行政院協調內政、財政兩部,針對公共
設施保留地所有人,必須繳納三十萬元以上之遺產稅時,
應享有優先辦理抵繳遺產稅之權利,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都市計劃公共設
施保留地應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
得。但全省已劃設而尚未取得公設保留地之面積多達兩萬
餘公頃(未含既成道路),徵購經費高達五兆多億元,即
使政府訂定各種籌措財源方式,數十年內恐無法完成徵
收,但民眾權益嚴重受損,應有其他補償方式。
二、目前為數眾多之土地繼承人,依遺產稅及贈與
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納稅款在三十萬元以上,不
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得以實 物一次
抵繳。對納稅人而言,其繼承之公設保留地,未獲徵購,
已有損失,遺產稅之繳納,又不能從公設保留地之補償費
抵繳,如此造成納稅人之財稅損失與壓力,顯屬不合理。
三、中央政府應即針對前述情形,協調內政,財政
兩部,研擬辦法,給予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十年以上
未曾移轉者,享有優先辦理抵繳遺產稅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