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條例應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07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五十
多年,形成地主、佃農對立,土地經營效率低落,政府至
今仍坐視不管,問題將更形惡化。既然時空環境已經改
變,不合需要之法律也應修改或廢止。台灣需要二次土地
改革,從限期終止租約、土地補償到土地分配及配套措施
等重要環節,皆需要政府以政策主導,限期完成。特此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據統計至九十一年底止,三七五出租耕地面積
為二○四二七公頃,租約四六六二八件,佃農為三七七五
六戶。多數佃農已不耕種,但又無法取得土地;地主依原
產量標準計收地租,平均每公頃年租金不超過一萬元,收
回耕地又困難重重,整體農業經濟更因此陷入困境,毫無
經濟效益可言,十足突顯三七五減租條例之不符時代需求
與社會需要。政府既為本條例之立法者與政策延續推動
者,解決此一問題,實有不可推卸之責任。
二、解決本問題之關鍵在於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土
地,政府應提出完整之土地政策,參酌地主、佃農、民意
代表、學者專家之意見,完成立法,限期解決此一問題。
三、有關三七五租約耕地之終止及補償,依目前法
令規定之補償標準,若能為地主及佃農雙方接受,政府應
以客觀中立之立場,全力協助解決;-對於無法解決的部
分,無論採取徵收、公地放領,或由地主收回,必須補償
者,其所需之經費,皆應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依法辦理
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