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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條例應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07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五十

多年,形成地主、佃農對立,土地經營效率低落,政府至

今仍坐視不管,問題將更形惡化。既然時空環境已經改

變,不合需要之法律也應修改或廢止。台灣需要二次土地

改革,從限期終止租約、土地補償到土地分配及配套措施

等重要環節,皆需要政府以政策主導,限期完成。特此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據統計至九十一年底止,三七五出租耕地面積

為二○四二七公頃,租約四六六二八件,佃農為三七七五

六戶。多數佃農已不耕種,但又無法取得土地;地主依原

產量標準計收地租,平均每公頃年租金不超過一萬元,收

回耕地又困難重重,整體農業經濟更因此陷入困境,毫無

經濟效益可言,十足突顯三七五減租條例之不符時代需求

與社會需要。政府既為本條例之立法者與政策延續推動

者,解決此一問題,實有不可推卸之責任。

二、解決本問題之關鍵在於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土

地,政府應提出完整之土地政策,參酌地主、佃農、民意

代表、學者專家之意見,完成立法,限期解決此一問題。

三、有關三七五租約耕地之終止及補償,依目前法

令規定之補償標準,若能為地主及佃農雙方接受,政府應

以客觀中立之立場,全力協助解決;-對於無法解決的部

分,無論採取徵收、公地放領,或由地主收回,必須補償

者,其所需之經費,皆應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依法辦理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