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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郵局右側土地請續用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19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中華郵政公司宜蘭郵局大樓右

側土地遭國有財產局誤認為是空地,將予收回,因該筆土

地確為郵局出資購置之財產,目前暫供作停車場使用,但

已依規定提出興建自助郵局計劃。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

員會勿徵用該地,同意宜蘭郵局繼續使用原有房地,特此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中華郵政公司宜蘭郵局大樓右側土地(地號:

宜蘭市艮門三三之一及三三之八號二筆合計五十六坪),

係該郵局於民國八十五年以三千三百六十萬元購置,因買

賣手續拖延,致無法與局本部大樓同時興建。其後曾擬興

建自助郵局,又因追加金額過大,興建計劃再作修改,目

前暫改為員工停車場使用。

二、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四條

規定,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改制為公司時,其原管理非營

業所必需之國家資產不得作價投資公司,但屬業務上確需

使用者,應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同意後作價投資。中華郵政

已改制為公司,宜蘭郵局一樓營業廳空間狹小,因業務需

要,近期內已提出興建計劃,將一樓內自助郵局遷移該

處。並據 貴院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通過之國家資產經營管

理原則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有在原地重建之需要者,應即提出興建計劃循序報

核。該局既已提出計劃,請予繼續使用原有房地,若國

有財產局逕予收回,日後該局需要使用時,尚須向國有財

產局辦理租用,亦即對自購房地需付租金才能使用,

此種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該局所提興建自助郵局之計劃,將設有自助郵匯、自

動化郵票、信箱及二十四小時掛號招領等便民措施,對增

進郵局之業務亦有極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