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郵局右側土地請續用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19
委員簽名: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中華郵政公司宜蘭郵局大樓右
側土地遭國有財產局誤認為是空地,將予收回,因該筆土
地確為郵局出資購置之財產,目前暫供作停車場使用,但
已依規定提出興建自助郵局計劃。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
員會勿徵用該地,同意宜蘭郵局繼續使用原有房地,特此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中華郵政公司宜蘭郵局大樓右側土地(地號:
宜蘭市艮門三三之一及三三之八號二筆合計五十六坪),
係該郵局於民國八十五年以三千三百六十萬元購置,因買
賣手續拖延,致無法與局本部大樓同時興建。其後曾擬興
建自助郵局,又因追加金額過大,興建計劃再作修改,目
前暫改為員工停車場使用。
二、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四條
規定,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改制為公司時,其原管理非營
業所必需之國家資產不得作價投資公司,但屬業務上確需
使用者,應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同意後作價投資。中華郵政
已改制為公司,宜蘭郵局一樓營業廳空間狹小,因業務需
要,近期內已提出興建計劃,將一樓內自助郵局遷移該
處。並據 貴院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通過之國家資產經營管
理原則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有在原地重建之需要者,應即提出興建計劃循序報
核。該局既已提出計劃,請予繼續使用原有房地,若國
有財產局逕予收回,日後該局需要使用時,尚須向國有財
產局辦理租用,亦即對自購房地需付租金才能使用,
此種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該局所提興建自助郵局之計劃,將設有自助郵匯、自
動化郵票、信箱及二十四小時掛號招領等便民措施,對增
進郵局之業務亦有極大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