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20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持有農地之農民,依法申請
核准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並按時繳交保險費,所持有之土
地登記謄本地目記載為田,使用分區空白,多年後死亡,
於請領喪葬津貼後,始查明被劃定為非農業用地,但自始
即作農業使用,並實際從事農耕,應否發給喪葬津貼,案
涉被保險人權益至鉅,應請審慎研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據鄉親反映,其親人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布
施行時,即以自耕農身分依法申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經
審核符合各項應備資格條件,並按時繳交保險費,最近過
世,家屬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喪葬津貼時,以所附之土地登
記謄本記載地目為田,使用分區空白,無法認定何種用
地,要求須再向主管機關查証土地使用分區,經查明被劃
定為非農業用地,但該農地自始即作農業使用,且一直實
際從事農耕。
二、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
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
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及同條例第四
十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
額,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依此規定,被保險人在保
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即可請領保險喪葬津貼,主管機關為
杜冒領,要求請領人檢附相關証件備審,本無可厚非,亦
值贊許,惟本案土地為田,且自始即作農業使用,並實際
從事農耕,只因政府將之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而不得請
領,是否有理,應請審慎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