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週轉金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28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漁業受魚源衰退,漁用物資
高漲,經營成本節節高升,漁船業主咸感資金週轉不足,
金融行庫又緊縮貸放資金,漁業用油逐年取消下,導致停
航者與日俱增,政府為解決漁業困境,而推動漁業建設,
辦理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計畫,九十二年度貸款金額為五
千萬元,每船可貸到三佰萬元,僅能貸給十餘艘船,截至
目前已貸多少船隻?有無明顯不足?如有不足要如何處
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近年來隨著科技發展,漁船之漁撈作業雖已逐
漸朝向機械化及自動化,但所能減少之人力有限,而漁業
受魚源衰退,漁用物資高漲,經營成本節節高升,加以在
我國加入WTO後,漁船用油補貼政策逐步調降,並於三年
內全部取消,而金融行庫又緊縮貸放資金,導致停航者與
日俱增,無異是雪上加霜,政府為協助漁業主解決困境,
而推動漁業建設,辦理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計畫,供作漁
業經營週轉之用。
二、依該計畫規定,借款人必須具備之條件為
(一)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二)貸款之漁船
(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出海作業紀錄
者。(三)貸款漁船(筏)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在有效期
間內者。(四)貸款之漁船(筏)於借款人經營期間並無
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者。(五)借款人未有
逾期放款紀錄者,此五項條件,在政府固有所考量,但在
業者而言,似乎過於嚴苛,一般來說,業者資金不足或經
營困難時,只有貸款一途,而規定如有逾期放款紀錄即加
以排除,與協助紓困目的不符。
三、依據資料,台灣地區現有漁船筏達二萬六千餘
艘,所編週轉金為五千萬元,規定每艘漁船可貸到三佰萬
元,依此金額計算,平均只可貸給十餘艘船而已,截至目
前為止,申貸核准有多少隻?有無明顯不足情況?不足時
又作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