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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局收回學校眷舍不當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28

委員簽名:

案由: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國有財產局近期將收回國有

眷舍房地案,由於各機關、學校辦理時間倉促,各項收回

作業程序仍不完備,應俟各項疑點獲得澄清與共識後,訂

出配套措施,以利本案之推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依貴院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發布之國家資產經營

管理事項計劃表第十項規定:各眷舍管理機關應於九十二

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六月間限期騰空收回位於商業區、住宅

區等建築用地上之國有眷舍房地。

二、目前全省仍有一萬一千多戶國有眷舍房地,本

案之執行將影響數萬人之居住權益,其推動辦法應顧及公

平合理性。軍公教同為政府公職人員,軍眷、榮民配住國

有眷舍,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原眷戶可享承購、受

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公教人員為何不能比照辦理?即使不

能原地改建,目前房地產不景氣,國宅空屋甚多,政府應

提供補助承購國宅以及房屋貸款優惠利率,協助這批早年

為國家奉獻心力、培育無數學子的公教人員。

三、依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元月六日「國家資產管

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研議處理國有眷舍房地所需

相關補助費經費來源乙案」會議結論:搬遷補助費仍依行

政院八十三年所訂,在十二萬元至二十四萬元之範圍內核

給搬遷補助費。引用十年前之補助標準是否合宜?公有眷

舍原住戶當年皆合法配住,歷經數十年,皆未領取房租津

貼,相對已屬損失,加上多年來為維護老舊眷舍付出為數

可觀之修繕費用,補助區區一、二十萬元搬遷費,付出與

補償落差太大,這筆錢僅能在外租屋苟活一、二年光陰,

便落得流浪街頭之命運。建請速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

化執行要點第十條規定:收回國有眷舍房地需給予合法現

住人補助費、補償費、執行費用等,應公平合理編訂,完

成配套措施,以利本案之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