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到贓車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28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
條所規定的汽車引擎號碼檢驗,監理機關所實施的檢驗,
所採行的究竟是實質的鑑識號碼檢驗抑或僅採取形式上的
肉眼目視引擎號碼?或另有其他方法檢驗?所實施的檢驗
有無達到辨識引擎號碼偽造或變造的功效?確實做到為人
民把關的目的?有無儘速檢討改善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
質詢。
說明:一、查「汔車檢驗分為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
臨時檢驗三種。」「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
左列規定:一引擎或車身號碼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引擎或車身
號碼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汽車
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為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分別明定在案。
二、監理機關職司車輛之監理及檢驗,所從事之檢
驗及核發之證件,人民完全信賴其真實性,惟被偽造變造
過之引擎號碼及證件,在檢驗過程中,監理機關沒有發
現,待車主被警方等通知為買到贓車之情事,向監理機關
主張權益時,每以肉眼無法辨識真偽來卸責,這種說詞,
無法讓人接受。
三、依據前開規定,無論是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
驗或臨時檢驗,監理機關均應檢驗引擎號碼,其目的應在
檢驗其有無偽造、變造情事,然監理機關所從事的檢驗,
似乎無法達到應有的功能,目前所採取的究竟是實質的鑑
識抑或僅形式上的肉眼目視?有無檢討改善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