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居家隔離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30
案由: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疑有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民眾,經通知必須居家隔離或強制撤離者,涉有違反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或第八
條規定,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以處罰而不服者,因
而提出反映或提起訴願的,截至五月三十一日共有多少
件?撤銷原處分的有多少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政府為迅速有效防治此次所發生的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並維護人民健康,而制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作為行政機關執行依據,亦為
朝野立法委員所共識而迅即通過之重大法案。
二、查前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五
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特定運輸工具及其所載人
員、物品,施行檢疫。應接受檢疫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
所載物品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
妨害。」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
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
關之指示。」在案。
三、本案自執行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各機關相互
間,由於協調、連繫配合不夠,加上被通報應隔離者之資
料不完整、錯誤及文書延誤等情事,造成這些人冤枉受
罰,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經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加以處罰而不服者,提出反映或提起訴願的,共有多少
件?撤銷原處分的有多少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