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應調整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06
委員簽名:
案由: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消防法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修法後,將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工作委由
消防設備師辦理,但因涉及建築法建築責任與專業認定及
主管機關等問題未能即時釐清,造成建築師與消防師之間
爭執不休,內政部應作政策性宣示,並提出全盤性修法及
配套措施。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消防法於八十四年修法後,雖給予消防設備師
專責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工作,但並未清楚訂
位,本法已實施八年,相關配套措施未能即時建立,此為
紛擾之根源。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
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建築
師並負連帶責任。消防設備師是否為專業工業技師?所謂
「交由」是否具有強制性?建築師應否收取統籌之費用?
實為問題之關鍵。
二、目前經國家考試錄取並經訓練及格之消防設備
師者已有九一六人,為數不少,自八十四年消防法修法
後,第七條已清楚認定消防為專業工作,但有關消防設備
師之資格及管理一直未能立法,才會造成建築師與消防設
備師之間所謂工作權之爭,政府應就此扮演調和角色,就
建築統籌之定義、如何專業分工等問題先作政策性宣示,
並將相關法律相互矛盾及不夠周延之處修法解決,以化解
兩造之間長久以來之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