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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問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12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八條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第三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限制過於嚴苛,不但嚴重影響

農民權益,同時損及農會營運,因此建議對新購農地興建

農舍面積修改為零點一五公頃,獲准以同一縣市內各筆農

地得合併計算,但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以符合實際需

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

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

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

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之。」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

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本是無可非議,然有些資

格條件規定過於嚴苛,不但對農民沒有幫助,反而造成更

多的權益受損,更影響到農會的營運,該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的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及第三款的面

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始能申請興農舍,這樣規定反而

戕害了農民。

二、查台灣地區經過農地重劃後,單筆土地面積超

過零點二五公頃者,僅佔所有農地的百分之十而已,即有

高達百分之九十的農地無法興建農舍,加以政府加入WTO

後,農作所得不敷成本,導致不願耕作,農地價格下跌,

雖然政府美其名農地自由買賣,但所訂的限制條件過於嚴

苛,造成農地買賣滯銷,以及貸款困難,無力償還繳息逐

漸增,進而導致農會逾期放款急速擴大,損及農會營運。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所規定對新承購人取得土地年限及面積限制,不但

沒有實益,反而損害了農民,又由於對施行前取得土地之

農民,未加限制,因此絕大部分的買受人會先要求其先申

請蓋完農舍再辦移轉登記現象。事到如今,已經印證所規

定的缺之,確實有必要修改,除建議將取得年限取消外,

對於單筆面積能降到不得小於零點一五公頃甚或降到更

小,或准以縣市內農地可以合併計算,但不得小於零點二

五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