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八條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第三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限制過於嚴苛,不但嚴重影響
農民權益,同時損及農會營運,因此建議對新購農地興建
農舍面積修改為零點一五公頃,獲准以同一縣市內各筆農
地得合併計算,但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以符合實際需
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
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
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
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之。」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
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本是無可非議,然有些資
格條件規定過於嚴苛,不但對農民沒有幫助,反而造成更
多的權益受損,更影響到農會的營運,該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的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及第三款的面
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始能申請興農舍,這樣規定反而
戕害了農民。
二、查台灣地區經過農地重劃後,單筆土地面積超
過零點二五公頃者,僅佔所有農地的百分之十而已,即有
高達百分之九十的農地無法興建農舍,加以政府加入WTO
後,農作所得不敷成本,導致不願耕作,農地價格下跌,
雖然政府美其名農地自由買賣,但所訂的限制條件過於嚴
苛,造成農地買賣滯銷,以及貸款困難,無力償還繳息逐
漸增,進而導致農會逾期放款急速擴大,損及農會營運。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所規定對新承購人取得土地年限及面積限制,不但
沒有實益,反而損害了農民,又由於對施行前取得土地之
農民,未加限制,因此絕大部分的買受人會先要求其先申
請蓋完農舍再辦移轉登記現象。事到如今,已經印證所規
定的缺之,確實有必要修改,除建議將取得年限取消外,
對於單筆面積能降到不得小於零點一五公頃甚或降到更
小,或准以縣市內農地可以合併計算,但不得小於零點二
五公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