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土地被占用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20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監察院調查國
有財產局轄下的原野地,至去(91)年八月為止,總面積
五萬四千餘公頃原野地,有近一萬五千公頃被佔用,比率
達二成七,但僅追回其中的千分之一,監察院要求國有財
產局檢討改進,確實有必要,如不積極管理,被佔用的情
況勢必日益嚴重,不知管理機關有何打算?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一、監察院至去(91)年八月為止,對國有產財局
轄下的原野地進行調查,總面積五萬四千餘公頃有近一萬
五千公頃被佔用,比率達二成七,但僅追回其中的千分之
一,收回比率顯然偏低。
二、監察院指出,在省政府時期原野地被佔用濫墾
的情況就己非常嚴重,面積約為一萬一千餘公頃,精省之
前由台灣省政府指定縣市政府代為管理,陳省之後移交給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接手後,被佔用
情況不降反升,又多了近四千公頃被佔用,而被佔用的部
分如不積極處理,以及對現有地不妥善管理的話,被佔用
的情況,勢必日益嚴重,不知主管機關作何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