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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土地被占用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20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監察院調查國

有財產局轄下的原野地,至去(91)年八月為止,總面積

五萬四千餘公頃原野地,有近一萬五千公頃被佔用,比率

達二成七,但僅追回其中的千分之一,監察院要求國有財

產局檢討改進,確實有必要,如不積極管理,被佔用的情

況勢必日益嚴重,不知管理機關有何打算?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一、監察院至去(91)年八月為止,對國有產財局

轄下的原野地進行調查,總面積五萬四千餘公頃有近一萬

五千公頃被佔用,比率達二成七,但僅追回其中的千分之

一,收回比率顯然偏低。

二、監察院指出,在省政府時期原野地被佔用濫墾

的情況就己非常嚴重,面積約為一萬一千餘公頃,精省之

前由台灣省政府指定縣市政府代為管理,陳省之後移交給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接手後,被佔用

情況不降反升,又多了近四千公頃被佔用,而被佔用的部

分如不積極處理,以及對現有地不妥善管理的話,被佔用

的情況,勢必日益嚴重,不知主管機關作何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