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燒廢有機溶劑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20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宜蘭縣內水泥
業者,以廢有機溶劑當成燃料燃燒,未經過環境影響評
估,有無符合標準,惹來地方抗議,而縣政府竟以訂定徵
收水泥窯業者處理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特別稅自治條例,
作為向燃燒廢有機溶劑的水泥業者收稅的法源,跳過環境
評影響估手續,此種作法是否適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宜蘭縣內水泥業者拿新竹科學園區的廢有機溶
劑當成燃料,該園區的高科技廠商生產過程留下的廢溶
劑,約有七成運到宜蘭當成水泥廠的燃料,其數量每年達
到四萬八千公噸,業經有兩年多時間。
二、由於燃燒該廢有機溶劑數量龐大,此事不久前
才暴露出來,其有無造成環境汙染,對人體健康會否傷
害,未曾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引起地方居民抗議,而宜蘭
縣政府亦跳脫評估過程,以直接訂定一種徵收水泥窯業者
處理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特別稅自治條例,作為向燃燒廢
有機溶劑的水泥業者收稅之依據,此種作法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