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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執行績效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25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兩性工作平等

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以來,業經一年多,勞工委員

會受理違反規定之第一樁訴願案件維持地方政府的評議結

果,決定處雇主罰鍰一萬元的最低金額,應予支持,而這

一年多來至目前為止,究竟有多少人提出申訴?受僱者會

否為了保住工作而不敢申訴?又提起訴願的案件有多少?

撤銷原處分的有多少?案關勞雇雙方的權益,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一、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違反

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

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

壹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處罰的範圍

很廣,處罰的金額可從一萬元到十萬元。

二、兩性工作平等法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以

來,勞工委員會受理違反該法第一樁訴願案件維持地方政

府評議結果,決定處雇主罰鍰一萬元,此樁案件係因女職

員懷孕而遭解僱,有違第十一條﹁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規定,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應有警惕雇主作用,然這

一年多來究竟接獲多少申訴案件?不服處分而提起訴願的

有多少?由勞工委員會撤銷原處分的又有多少?受僱者會

否為了保有工作而不敢提出申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