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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車不當挪用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0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警用特殊用途

車輛不當挪用為座車,卻又未補稅,涉及違法;又部分警

察機關實際配置車輛也超過現行規定,顯有未當,因而遭

監察院糾正,不知對此糾正案作何處理改善?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一、對於總統府祕書馬永成被舉發向警政署借車引

發的風波,經監察院調查結果,馬永成所借的車輛是八十

八年六月警政署採購的六十部巡邏車之一,於八十九年三

月跟丁原進署長借用的,當時馬先生尚未就職,卻借用公

家車子,且巡邏車變成「黑頭車」,兩位均知法犯法。

二、機關之間相互借用財產,依法必須訂立契約或

借據,但馬先生又僅以電話告知,警政署就出借,有違行

政程序。又調查中發現有三十九輛出借的車子,超過一半

都僅憑電話或公文,真是玩法弄權。

三、內政部現行規定配置八四四九輛車輛,實際配

置八九九四輛,超過五四五輛,這些車輛不知作何使用?

又內政部八個單位警察機關首長使用的座車,購價超過原

編列預算,流用交通運輸設備科經費,金額達百分之十以

上,違法濫權可想而知,不知被監察院糾正的內政部、警

政署與交通部對糾正案作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