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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違法宰殺取締要落實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0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動物保護法將

修正明定貓狗等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違

法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期盼能

早日完成修法,並落實執行,而目前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

的工作,是否確實落實執行?最近三年內取締違法而加以

處罰有多少件?罰鍰共多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保護動物是愛惜其生命的作法,也是世界潮

流,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經過多方的努力下,政

府因而制定了動物保護法,於八十七年公布施行,動物終

於獲得了基本的保護。

二、向來在街道上看到有香肉店的招牌,就知道是

賣狗肉的地方,政府為加強保護動物,自九十年修正動物

保護法,明定禁止宰殺貓狗等寵物後,販賣者為逃避政府

取締處罰,香肉店與屠狗場幾乎都化整為零,分開經營,

屠狗場位置不但十分隱密,香肉店也多採﹁掛羊頭賣狗

肉﹂方式經營,大都只賣給熟客,避開政府查緝,立法保

護動物績效自然不甚理想。

三、農委會有意進一步修法,明定貓狗等寵物不因

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只要火鍋店、羊肉爐等業者

被查獲再用香肉偷天換日,都將依法重罰,期盼能儘早完

成修法工作,並落實執行,而最近三年內取締違法而加以

處罰有多少件?金額共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