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違法宰殺取締要落實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0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動物保護法將
修正明定貓狗等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違
法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期盼能
早日完成修法,並落實執行,而目前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
的工作,是否確實落實執行?最近三年內取締違法而加以
處罰有多少件?罰鍰共多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保護動物是愛惜其生命的作法,也是世界潮
流,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經過多方的努力下,政
府因而制定了動物保護法,於八十七年公布施行,動物終
於獲得了基本的保護。
二、向來在街道上看到有香肉店的招牌,就知道是
賣狗肉的地方,政府為加強保護動物,自九十年修正動物
保護法,明定禁止宰殺貓狗等寵物後,販賣者為逃避政府
取締處罰,香肉店與屠狗場幾乎都化整為零,分開經營,
屠狗場位置不但十分隱密,香肉店也多採﹁掛羊頭賣狗
肉﹂方式經營,大都只賣給熟客,避開政府查緝,立法保
護動物績效自然不甚理想。
三、農委會有意進一步修法,明定貓狗等寵物不因
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只要火鍋店、羊肉爐等業者
被查獲再用香肉偷天換日,都將依法重罰,期盼能儘早完
成修法工作,並落實執行,而最近三年內取締違法而加以
處罰有多少件?金額共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