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提撥盜採砂石獎金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07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經濟部水利署

為遏止盜濫採河川砂石案件,提撥獎金給取締盜濫採砂石

的警察人員,最高發給新台幣五十萬元,並溯自九十二年

一月實施,此項措施,值得支持,但曾否做過評估?預期

績效如何?截至目前已取締多少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查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

土石者。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

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從

而違規採取河川區域內之砂石,最高可處罰五百萬元罰

鍰。

二、由於盜濫採取河川砂石嚴重,且有危害人民生命財產

及破壞國土情況,為遏止盜濫採河川砂石,經濟部水利署

對於協助取締之警察人員,發給獎金每案最高可發給新台

幣五十萬元,並溯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實施。同時為

擴大打擊不法之徒,配合取締執行面,水利署也將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納入為核發獎金對象。核發獎金適用範圍包含

已公告的中央管河川二十條水系,及淡水河、磺溪、林子

溪等三條跨省、市的水系。這其中包括宜蘭縣的部分河

川,被盜濫採的情形相當嚴重。

三、河川主管機關為了遏止盜濫採河川砂石,而採取此項

獎金措施,以激勵配合意願及工作士氣,值得支持,但對

此項措施曾否加以評估?預期的績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