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契約費用提撥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11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殯葬管理條例
所規定,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生前契約,有預收
費用,應將其費用提撥百分之七十五作為信託基金,並自
七月一日起施行,如有違反,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處
罰鍰,甚或廢止其許可。全省共有多少業者?已依法信託
管理者有多少家?未依規定信託者將作何處理?案關消費
者權益至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殯葬管理條列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
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
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
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及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許可。」在案。
二、前開條例於九十一年七月公布,業經一年,其中部分
條文訂於今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生
前契約,業者即應於七月一日提撥百分之七十五經費作為
履約信託基金,目前全省究竟有多少家殯葬服務業者已依
規定辦理交付信託管理?還有多少家業者尚未依法提撥?
對這些未依法提撥的殯葬服務業將作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