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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修改手術同意書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11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衛生署所訂的

官方版手術同意書,被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和國

內四家醫學中心評比結果,列為倒數第一名,連帶讓比照

衛生署版處理的台大、榮總和三總通通不及格,該手術同

意書為民國八十四年訂定,是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初期,

距今業已八年,應有符合目前需要的契約,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有責任即刻協調衛生署進行修

訂該手術同意書等契約,並將辦理情形回復,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

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

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

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

急,不在此限。前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

協調事項。」在案。

二、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就國內四家醫學中心及

衛生署官方版手術同意書進行評比,衛生署版因為連基本

的手術適應症、風險及手術併發症都沒有,被評為倒數第

一名,連帶讓比照衛生署版處理的台大、榮總及三總通通

不及格,讓人不可思議。

三、查衛生署所訂定的手術同意書等契約,為民

國八十四年所實施,是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初期,距今業

有八年,由於消費者意識已漸抬頭,權益保護較重視,衛

生署的官方版本,已不符合需求,就應該修訂,而身為消

費者保護主管機關的消保會,更應積極主動協調衛生署盡

速完成修訂一種完備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