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意書的修改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11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財團法人台灣
醫療改革基金會所公布國內四家醫學中心及衛生署官版手
術同意書評比報告,衛生署版被評為倒數第一名,連帶讓
比照衛生署版處理的台大、榮總、三總通通不及格,理論
上官方版的定型化手術同意書應該是最完備,然卻相反,
衛生署應該即刻進行修正,作為全國醫療院所的準據,特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
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
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
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
急,不在此限。前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由此條規定,有關手術同意書及
麻醉同意書的格式,必須由衛生署定之。
二、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就國內四家醫學
中心及衛生署官版手術同意書進行評比,而衛生署版因為
連基本的手術適應症、風險及手術併發症都沒有,被評為
倒數第一名,連帶讓比照衛生署版處理的台大、榮總、三
總通通不及格,官方版所提供的手術同意書格式,僅要求
醫院應載明病名、手術名稱、手術原因、成功率、併發症
及手術風險等,顯然標準太低,一般來說,官方的手術同
意書應該比民間的來得完備嚴格,但事實不然,經過此次
評比後,政府應即刻進行檢討,積極修訂,以符合實際需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