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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同意書的修改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11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財團法人台灣

醫療改革基金會所公布國內四家醫學中心及衛生署官版手

術同意書評比報告,衛生署版被評為倒數第一名,連帶讓

比照衛生署版處理的台大、榮總、三總通通不及格,理論

上官方版的定型化手術同意書應該是最完備,然卻相反,

衛生署應該即刻進行修正,作為全國醫療院所的準據,特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

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

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

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

急,不在此限。前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由此條規定,有關手術同意書及

麻醉同意書的格式,必須由衛生署定之。

二、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就國內四家醫學

中心及衛生署官版手術同意書進行評比,而衛生署版因為

連基本的手術適應症、風險及手術併發症都沒有,被評為

倒數第一名,連帶讓比照衛生署版處理的台大、榮總、三

總通通不及格,官方版所提供的手術同意書格式,僅要求

醫院應載明病名、手術名稱、手術原因、成功率、併發症

及手術風險等,顯然標準太低,一般來說,官方的手術同

意書應該比民間的來得完備嚴格,但事實不然,經過此次

評比後,政府應即刻進行檢討,積極修訂,以符合實際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