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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辦公投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2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政府已對反核

團體及民眾作出承諾,因此即使沒有法源,也要以行政命

令舉辦公投,這種作法,是否合法?政府有無帶頭不守

法?造成百姓的悲哀和不幸,又一旦舉辦諮詢性公投,親

民黨法律顧問團將控告游院長瀆職,並一併控告陳總統要

求返還在台北市長任內舉辦核四諮詢公投所花掉的一億餘

元經費給市政府,政府的看法如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一、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

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

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及第

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又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

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

院。」在案。

二、由前開法條規定,凡是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

政府實施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如果以命令為之,

則明顯違法,而公民投票既屬國民基本權利,豈可以行政

命令為之,縱使辦理公投屬行政裁量權,參諸前關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亦必須送立法院。行政院僅因對反

核團體及民眾作出承諾為理由,即可以此要帶頭示範不守

法的行為,可謂是百姓的悲哀與不幸。

三、行政院如不依法行政,一旦強行舉辦諮詢性公

投,親民黨法律顧問團將控告行政院長瀆職,並一併要控

告陳總統,要求其在台北市長任內舉辦核四諮詢性公投所

花的一億餘元經費返還台北市政府,不知行政院的看法如

何?